湖北省《监督法》实施办法出台
29日,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审议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获得通过。
根据该《实施办法》,计划、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变更的,政府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应当编制调整方案,并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指标或者数额等,于当年的十一月底以前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计划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的指标以及约束性指标变动较大,需要调整的;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资金需要调减的;预计省级预算收入(支出)总额超过原批准的预算收入(支出)总额3%的。该《实施办法》还规定,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预计本级预算收入(支出)总额超过原批准的预算收入(支出)总额一定比例的,具体比例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本次会议通过的《实施办法》先后经过了省十届、十一届人大常委会3次审议,《实施办法》在《监督法》的基础上,结合湖北实际,对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如何行使监督职权进一步作出了法律规范。
编 辑: 唐志强
责 编: 唐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