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内司委、省总工会联合召开《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新闻发布会
《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于2010年9月29日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2月1日起正式实施。11月29日,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省总工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条例通过前后的有关情况,以及条例的主要内容。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蒋大国出席发布会并做重要讲话。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周冶陶在发布会上介绍,1994年、1997年、1999年,省人大常委会先后颁布了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乡镇企业工会条例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这三部条例已不能涵盖和适应当前企业工会工作的需要。《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列入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的年度立法计划。从2008年开始,省总工会配合省人大内司委、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先后经过近百次调研、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近千条、26次反复修改,历时两年多,最终完成了这部涵盖各种类型企业工会工作的条例草案初稿。该条例总结了我省多年来企业工会工作的实践经验,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突出了和谐发展的立法理念和与时俱进的立法精神。
蒋大国在讲话中指出,《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是我省工会工作和企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它的颁布实施,为加强我省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发挥工会职能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企业扩大民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更为建立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贯彻落实好《条例》对于充分发挥企业工会作用、有效激发职工活力、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她要求,企业行政要自觉执行《条例》规定,支持工会组织职工依法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在确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上要广泛听取职工意见、主动开展集体协商,与职工共谋企业发展、共享发展成果;各级工会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积极推进企业工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创造性,不断提高企业工会工作水平,大力促进企业和谐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动《条例》贯彻落实,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人大要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加强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督促《条例》贯彻落实,切实保障企业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全面履行义务,有力推动企业和谐持续发展。
省人大副秘书长章新生、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龚良柏、省人大法规工作室副主任滕鑫曜、省人大内司委秘书长孙少衡、省总工会副主席陈义国等有关领导也出席了发布会,并现场回答了记者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