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三十个少数民族自治州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法
按:2010年11月8日至12日,全国三十个少数民族自治州第二十三次人大工作研讨会在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举行。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深入贯彻实施监督法,促进民族自治州人大工作,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会议紧紧围绕研讨主题,结合各自治州人大工作实际,就贯彻实施监督法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和作法进行了全面的交流,就如何进一步加大监督法贯彻实施力度、创新工作举措、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进行了认真的研讨。现将部分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的做法摘要如下:
1、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从《监督法》中解读人大刚性监督和监督刚性
监督法确定的监督,既体现制约、制衡的需要,又体现中国特色的监督要求——寓支持于监督之中;既是一种法律行为,又是一种政治行为。在一定意义上说,监督法不仅是一个法律文本,同时也是一个政治文本,承载了强烈的政治意义。监督法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的七种主要形式,其中前四种监督形式是常态性的监督,后三种监督形式是非经常进行的、非常态性的监督。无论何种形式的监督,都是法律授权的、规范化的监督形式,一旦启动都将产生强制性的法律后果。因此,刚性是人大监督的固有属性。要达到刚性监督的目的,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规范运行,促进和支持“一府两院”的工作,当前必须进行反转型逆向思维。即站在“一府两院”工作的视觉来思考人大监督工作,看人大常委会开展怎样的监督,“一府两院”才会心悦诚服地接受,监督哪些内容才更有助于推动他们的工作,运用什么样的监督形式才会取得更好的监督效果,及时调整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着力点、切入点和方式方法,使“一府两院”能够正确认识监督,自觉接受监督,主动争取监督。要大力推进依法监督和依法接受监督,以达到刚性监督的目的,提高监督刚性的实效。
2、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结合实际,增强实效,不断改进预算监督工作
审查和批准政府预算,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预算监督日益受到国家和人民的高度重视,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普遍存在的预算监督实效不强等问题,有必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结合实际,通过不断改进工作来加以克服和解决。要依法开展预算监督工作,突出监督重点,督促好审议意见的处理落实。要坚持党的领导,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的监督作用。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监督能力和水平,同时积极探寻借助外部智力等方式,不断提高监督实效。
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思考
目前,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有不断弱化和虚化的倾向,监督效果普遍不够理想。为切实加强和改进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有必要在宪法法律的框架内,结合人大监督工作实际,从制度层面创立一个具有操作可行性、能真正取得监督实效的监督司法工作办法。我们认为,要深刻认识加强和改进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重大意义,创立的司法监督机制要坚持于法有据、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和刚柔相济的原则,并妥善处理好人大司法监督与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与其他方式监督及与司法机关内部监督的关系。
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改进执法检查方法,增强法律监督实效
要正确处理好“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关系,在“敢”字上下功夫。所谓“敢于”监督,就是要敢于行使职权。多年来,我们在行使监督权上,普遍的是工作监督多,法律监督少;在实施法律监督上,运用知情权、检查权的多,运用审议权、处置权的少。导致在行使法律监督过程中出现了“三重三轻”和“三多三少”的状况,即重听取,轻督办;重决议,轻执行;重程序,轻实效;形式上监督的多,实质上监督的少;抽象监督多,具体监督少;一般性手段多,强制性手段少,从而使法律监督成为人大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存在这些问题,与我们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不敢理直气壮地履行监督职权有关,特别是与人大常委会领导的认识和思想观念有关。要使人大的监督职能得到充分发挥,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效实施,首要的一点就是敢于行使职权,增强依法履职意识,牢固树立人大在法律监督中起主导作用和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个人执法情况敢于监督的理念,其次才是“善于”监督问题。善于监督,一是要坚持把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放在人大监督工作的首位,真正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二是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在实质性和实效性上狠下功夫,紧紧抓住“重点”、“热点”和“难点”不放,一抓到底,抓出成效;三是对法律的监督工作,不但要加强,而且要改善。
5、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注民生,突出重点,增强监督实效
人大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的方方面面,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人大工作必须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来谋划,来推动,紧紧抓住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履行职责,使人大工作与事业发展的要求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期待相适应,人大工作才能永葆生机活力。
6、湖南省湘西州人大常委会:关于监督法在我州贯彻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
强化措施,创新工作,严格执行监督法的各项规定。一要精心选好议题,善于从人大代表建议、执法检查和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等方面确定审议议题,突出监督工作重点。二要深入调查研究,坚持深入基层,多渠道全方位听取代表和群众意见,掌握社情民意,为常委会审议和科学决策提供准确翔实的第一手资料。三要着力提高审议质量,加强对审议意见的跟踪督办,不断改进监督方式,真正达到预期的监督目的,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7、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初探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法定职责,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前提和关键。依法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要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依法确定备案审查对象。根据立法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三类,即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决定、命令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二是要严格把握法律规定的审查标准。立法法第87条规定了地方人大常委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情形。监督法第3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情形,这就是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标准。三是运用好备案审查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这两种方式。四是严格遵循备案审查处理的程序。
8、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切实做好民族立法工作,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进程
在民族立法过程中,要注重找准突破口,充分体现地域和民族特色。阿坝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州实际状况,先后制定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旅游条例>的变通规定》、《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变通规定》、《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遗产保护条例>的条例》等一系列自治法规,促进了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民族立法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处理好民族立法与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关系,切实维护法制统一;二是处理好民族立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围绕发展这个第一要务,积极为地方经济社会建设服务;三是处理好责、权、利的关系,树立“立法正义”的理念,力除部门利益倾向和地方保护主义,尽可能使民族自治法规具有公正性和科学性。
9、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努力推进地方立法工作
科学制定立法规划,增强立法选题的针对性。昌吉州人大常委会在编制立法规划时,把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工程中重要的、急需的、条件成熟的立法项目作为立法规划的主要内容。同时,为了适应乌昌经济一体化的要求,又与乌鲁木齐市人大交换了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自治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2008—2012年立法规划》,确定了6个立法项目。其中促进自治州经济发展的项目3个,保障和促进民生的项目2个,资源和环境保护的项目1个,实践证明这些立法选题符合昌吉州跨越式发展的需要,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需要,深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好评。立法时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增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如在制定《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条例》时,针对当时天池景区存在一定程度上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立法时充分考虑到天池景区保护和长远发展的需要,建议州政府、阜康市委、市政府和天池管委会进行研究,理顺管理体制。经请示州委同意,确定天池管委会是阜康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天池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从法律上予以确认天池管委会的管理主体地位。同时,综合《行政处罚法》等多部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创造性地提出“阜康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协同天池管委会在天池景区开展联合执法”、“相关主管部门在天池景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天池管委会相对集中行使”等,为天池景区科学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也更加凸显地方特色,便于实际操作和执行。
10、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科学监督,助推红河新发展
大力开展代表培训考察活动,增强代表素质,夯实监督基础。2009年,针对许多代表对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熟悉不够、把握不深的问题,举办了以“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为主题的培训班,让人大代表增加了司法知识。2010年举办了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知识与云南建设面向中国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战略”为重点的培训班,让代表完善了知识结构。我们举办了一年一次的基层代表座谈活动,焕发了基层人大代表的履职热情。我们还先后组织了四次代表外出考察活动,开阔了代表视野,增长了代表见识。
11、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为自治州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做出新贡献
加强人大自身建设,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前提。一是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通过送培、举办讲座、辅导等多种形式,组织人大干部学习法律知识、政治理论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使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都能够全面掌握与人大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加强组织建设。积极向党委建议,在人大干部配备上,保证年龄上的梯次机构。换届时安排了一些能够连续干两三届的比较年轻的同志担任常委会委员,避免下次换届时“大换班”。注意选配一些精通和熟悉各方面专业的干部特别是一些专家型人才,充实到常委会班子中来,保证常委会班子具有较高的整体素质。同时,加强了人大机关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充分调动和发挥人大机关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三是加强制度建设。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力求通过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