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工作方案
为了统筹地方性法规“立、改、废”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障社会公平正义,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促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意见》和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度工作要点,定于今年3月开始组织对我市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为了保证这次法规清理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清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指导原则
(一)目标任务
通过对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找出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更好地发挥地方性法规在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二)指导原则
一是坚持服从并服务于国家和我市工作大局,努力做到地方立法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将立法与国家和我市的重大决策与部署相结合,及时对不适应我市改革发展要求的法规予以废止或者进行修改,使地方性法规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要求。二是坚持法制统一。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和衔接,不得相互矛盾。三是要充分运用法规评估成果。2008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对1986-2007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79件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评估。要将评估报告的意见建议作为法规清理的重要参考,认真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清理的初步意见和建议。四是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对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要坚持实事求是,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有多少问题就解决多少问题;对于查找出的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有针对性、有重点、分步骤地加以解决。
二、清理的范围
这次地方性法规的清理范围是我市现行全部地方性法规,重点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前制定且没有作过系统修改的地方性法规,着重解决法规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主要围绕以下四类问题进行梳理和研究:一是地方性法规已经明显不适应我市“两型社会”建设和自主创新需要、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二是地方性法规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三是地方性法规规定之间明显不协调的;四是地方性法规操作性不强,需要也有条件加以细化的。在清理中发现还有其他问题的,可以一并予以梳理和研究。
三、清理工作安排
(一)组织实施
清理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由常委会副主任吕金芝负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组织协调,法规工作室承办法规清理的具体工作。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对各自职责范围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梳理,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执行或者与本部门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梳理,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属于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或者多个部门工作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其他有关单位对本单位执行或者与本单位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梳理,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二)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3、4月份,市人大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本方案分别组织相关政府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本方案,在认真清理与本部门本单位相关的法规的基础上,提出清理的初步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案的法规案,由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法规工作室负责清理,提出清理的初步意见和建议。
第二阶段:5月份,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将清理建议按照对口原则报市人大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审查,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其他有关单位将清理建议按照对口原则报市人大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审查。市人大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审查确定的清理建议(包括项目、内容、分步实施的意见等),送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
第三阶段:6月份,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将各方面提出的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对市政府提案的法规事项,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共同进行研究,对主任会议、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提案的法规事项,会同相关专(工)委进行研究,形成总体清理方案,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报市委同意。
第四阶段:7-11月份,总体清理方案经市委批准后,对需要修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按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依法进行。其中,属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草拟议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属于其他有关单位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议案,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属于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法规工作室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议案。实施安排为:对需要废止的法规和个别条款内容需要修改的法规,采取“打包”的方式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原则上于今年年底前完成修改和废止的立法程序;对修改幅度、难度较大的法规,按照轻重缓急和抓重点的精神,在今后几年逐步适时安排。
清理工作完成后,市人大常委会在今年12月底以前将清理情况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计划
(2009年12月14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一、立法项目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
2、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3、水资源保护条例
4、城市公园管理条例(修订)
5、物业管理条例
二、立法调研项目
1、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修订)
2、工会审计条例
3、客运交通治安管理条例
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
5、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
6、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7、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修订)
8、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9、测绘管理办法
10、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11、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12、农村能源管理条例
1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14、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修订)
武汉市现行地方性法规目录(截止2009年底,84件)
对口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法规:
1、街道办事处条例
2、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3、养犬管理条例
4、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
5、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7、法律援助条例
8、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9、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10、水上治安管理条例
11、禁毒条例
12、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13、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14、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
15、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16、工会条例
17、人民调解条例
对口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法规:
18、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19、邮政通信条例
20、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
21、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
22、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23、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
2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25、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26、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27、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
28、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29、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对口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的法规:
30、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
3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32、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条例
33、文化市场管理办法
34、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35、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36、专利管理条例
37、档案管理条例
38、献血条例
39、遗体捐献条例
40、体育场所管理办法
41、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42、技术市场条例
43、全民健身条例
44、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45、文物保护若干规定
对口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法规:
46、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47、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
48、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49、防洪管理规定
50、环境保护条例
51、城市公园管理条例
52、湖泊保护条例
53、城市排水条例
54、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55、人民防空条例
56、房产管理条例
57、城市绿化条例
58、燃气管理条例
59、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60、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61、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62、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
63、城市规划条例
64、水土保持条例
65、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对口市人大农村委员会的法规:
66、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
67、农业投资保障条例
68、农业经营合同条例
69、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
70、农业机械化促进办法
71、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
72、森林资源管理办法
73、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
74、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
75、蔬菜基地管理办法
对口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的法规:
76、宗教事务条例
77、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78、旅游条例
对口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法规:
79、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80、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条例
对口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的法规:
81、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条例
其他法规:
82、信访工作条例
83、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
84、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库
(2009年12月14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1、 工会经费审计条例
2、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
3、 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修订)
4、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修订)
5、 客运交通治安管理条例
6、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修订)
7、 街道办事处条例(修订)
8、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9、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
10、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
1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12、 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修订)
13、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
14、 港口管理条例
15、 企业信用征信和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16、 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17、 邮政通信条例(修订)
18、 欠薪保障条例
19、 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20、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修订)
21、 体育场所管理办法(修订)
22、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23、 民办教育条例
24、 文化市场管理办法(修订)
25、 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修订)
26、 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
27、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办法
28、 医疗争议处理条例
29、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30、 知识产权管理条例
31、 测绘管理办法
32、 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33、 环境保护条例(修订)
34、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35、 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修订)
36、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37、 城市规划条例(修订)
38、 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修订)
39、 城市排水条例(修订)
40、 村镇建设管理条例
41、 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
42、 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43、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44、 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45、 房产管理条例(修订)
46、 燃气管理条例(修订)
47、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
48、 农村能源管理条例
49、 农业投资保障条例(修订)
50、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51、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52、 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
53、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54、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55、 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修订)
56、 旅馆业管理办法
57、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