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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会举行

来源: 湘潭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1年02月22日 15:39
  2月21日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郑重交办了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

  会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蒋国梁交办了建议并提出了四条交办意见,他指出:1、各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要求开展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人大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各承办单位应高度重视,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办理责任制,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必须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即2011年5月30日之前办理完毕,少数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即要求2011年8月30日之前办理完毕。闭会期间的建议,承办单位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 2、各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要加强与代表联系和沟通,加强协调和配合,要通过上门走访、实地调研、现场办理,邀请代表视察、召开见面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代表意见,着力提高建议办理的质量和效果。对于代表建议提出的问题,凡是能够解决的,一定要解决;因条件限制一时无法解决的,要拿出具体规划,明确解决时限;对于在现阶段确实无法解决的问题,则应当向代表仔细说明,征得代表的理解和支持。建议答复件要符合行文规范,代表姓名与地址应核对无误,建议答复件应寄送所提建议前三位代表人手一份;建议反馈意见表必须送领衔代表签复意见,同时需报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各一份。对于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一府两院”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印发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3、实施建议办理工作分项评价方法和“反馈意见表”签复办结方法。由提建议的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态度的满意情况”、“办理结果的满意情况”分别进行签复评价。领衔代表对反馈意见表中办理态度和办理结果签复“满意”,该建议办结。代表对办理态度或结果不满意的,各承办单位要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并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市政府所属各承办单位应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重新办理后再征求代表意见。代表对再次办理的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会同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市人民政府所属各承办单位还应会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具体方案,与代表见面,以求得问题真正解决和代表真正满意。 4、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了11件重点处理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牵头,相关委室协调督办。对于这些重点处理建议,市人民政府所属的承办单位,要依法规范、认真严肃、实事求是办好,达到主要领导批办率、办理过程与代表沟通见面率、现场办理代表参与率、代表对办理结果满意率四个“百分之百”的要求。

  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蔡建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卫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周舟接受了建议并作了表态发言。表示: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责任感认真办理好人大代表的建议,建立和完善好办理责任制,创新办理方法,保证办理时效,增强办理实效,把办理建议的过程作为促进工作的过程、科学决策的过程、改进作风的过程。
编 辑: 唐志强
责 编: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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