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建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报告制度
近日,4名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2名法院副院长及1名副检察长在永定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分别报告了自己任职以来的履职情况,接受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其履行职责满意度测评。这标志着永定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报告制度正式建立。
为进一步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永定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行职责情况的意见》,要求凡属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和任命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每年都要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当年的履行职责情况;在区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内,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要在会议上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届度内履行职责情况一次以上,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测评并当场公布测评结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告履行职责情况时,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邀请区委领导、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和区委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旁听会议。履职报告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人大常委会掌握所任命人员的工作情况,强化干部的任后监督。
编 辑: 苏大城
责 编: 苏大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