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平顶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接受刘发展辞去平顶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平顶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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