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监督垂直部门应“名正”“言顺”
苏进卫
地方人大在具体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对垂直部门是否享有法律监督权的疑虑,甚至有一种不成文的说法,认为人大只负责对任命单位的监督。这就造成地方人大监督垂直部门“名不够正”,工作开展起来“言就不够顺”,使垂直部门成为人大监督的薄弱地带,甚至是真空。笔者认为地方人大对垂直部门的监督首先要“正名”,进一步明确地方人大对垂直部门监督的法律地位;其次要“顺言”,不断探索对垂直部门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一、地方人大对垂直部门要敢于监督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任务是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正确贯彻实施。《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的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也就是说,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大会在同级国家机构中所处的法律地位最高,对辖区内的所有国家机关具有监督权。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也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权力不受约束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尽管垂直部门管理权限不在地方,但工作范围和职责在本行政区域,并且是当地的主要行政执法和经济管理部门,他们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实施,关系到社会经济事业的协调发展。所以,不管任何单位和部门,只要在本行政区域执法和行政,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有权对其进行监督。
二、地方人大对垂直部门要勇于监督
对垂直部门进行监督于国于民于己都很必要,地方人大只有勇于监督垂直部门,才能更好地推动地方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一是加强对垂直部门的监督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国税、地税、金融、电力、质检等部门都事关国计民生,实行垂直管理,一方面国家可以更好地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但另一方面造成垂直部门自成系统,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等权力于一身,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造成了监督体制缺陷,极易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执法违法等行为的发生,严重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地方人大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垂直部门进行监督,能更好地反映民意,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是加强对垂直部门的监督是保证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的需要。大多数垂直部门掌握着一定的经济管理和执法权限,他们对于地方经济建设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这些决定权的实现与许多垂直部门的工作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将垂直部门纳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中,才能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完整实现;才能引导其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改进工作,搞好服务,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环境的进一步优化;才能更好地保护地方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找准地方经济与垂直部门依法行政的结合点,促进当地经济健康发展。
三是加强对垂直部门的监督是促进垂直部门工作开展的需要。虽然垂直部门在工作业务上受其上级主管的领导和管理,但其工作业务主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当地人民群众对他们的工作情况更了解,更有发言权。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垂直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有利于听取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弥补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上的漏洞,同时也可以帮助垂直部门发现问题,改进不足,更好地推进工作。
三、地方人大对垂直部门要善于监督
垂直管理部门具有非行政区域性、垂直性、独立性的特点,其人事权和财务权都受垂直领导,不受地方政府控制,与同级的政府组成部门毕竟有很大的区别,人大在监督垂直部门时要善于处理好各种关系和找准切入点。
妥善处理好三种关系:
一是处理好工作监督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垂直部门是从当地政府序列中分离出来的,实行垂直管理就是为了消除地方保护主义,解决部门管理与地方管理的矛盾,确保政令畅通。所以,地方人大在对垂直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时,正确处理好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维护法制的统一性。
二是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在对垂直部门的监督中,一方面要按照《监督法》的规定,依法加强工作和法律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查找不足,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另一方面,要支持垂直部门依法高效开展部门工作,协调解决好垂直部门与地方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协调解决好垂直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从而做到在监督中支持,更好地促进其依法行政和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三是处理好监督与加强联系的关系。地方人大可通过邀请垂直管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建立常委会工作机构与垂直部门对口联系制度、重大事项通报制度等形式,加强地方人大与垂直部门在工作动态、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和人大决议决定等方面的的联系,增强垂直部门的人大意识、法律意识,使其主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同时,地方人大应通过多种方式将垂直部门接受监督的情况、人大代表对其评议的情况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意见,以加大对垂直的监督,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找准三个切入点:
一是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为切入点。应该根据宪法、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以保障垂直部门所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得到正确实施为出发点,联系当地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来确定监督的内容,并把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行业不正之风作为监督的重点。
二是以开展工作评议等代表活动为切入点。《代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对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垂直管理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地方人大常委会可组织人大代表进行视察,向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人大代表对垂直部门的工作进行评议,督促有关垂直部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认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以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率。
三是以人大代表意见建议督办为切入点。《代表法》第十八条规定“代表有权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地方人大常委会可通过代表议案、建议的交办,加强对垂直部门的监督。(作者系郑州市中原区人大办公室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