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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人大人事任免工作30年回眸

来源: 广西新闻网  浏览字号: 2009年12月22日 14:35

广西新闻网记者 罗侠

从“举手”到投票表决,从在办公室颁发到举行仪式公开颁发任命书,从合并表决到逐个表决……我区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走过的30年,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在我区步步推进的生动写照。

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30年来,我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坚持把党管干部原则和依法任免有机统一起来,不断完善人事任免工作,强化人大监督职能。截至2009年11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共依法任免了6997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不断规范人事任免工作

自从我区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之日起,它就承担起了人事任免的重任,为国家机关顺利运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伴随着我区民主和法制的发展进程,我区人大人事任免的发展经历了从单薄到繁茂的历史进程。

纵观我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30年历史,其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之初,很多方面的工作没有完善,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的第一阶段也在起步中摸索。为了让人事任免工作规范化、法制化,1984年9月12日,自治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使我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初步有法可依。

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家迎来了大发展。这一阶段国家机关开始对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一时期,我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在程序完善上也取得了突破,特别是逐步实现了对提请任免人员的投票表决,迈出了民主任免的新步伐。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民主法制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进一步完善。2005年4月1日,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1984年通过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进行了修订。该办法对常委会人事任免范围、任免案的提请及要求、任免种类、表决、颁发任命书、公布等人事任免的各环节作了具体规定,使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选举和任免方式更趋民主化

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初期,社会上常戏言人大“举举手,拍拍手”,直接的原因便是因为那时的人事任免权,只是法律规定的必走程序。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举手表决已成过去式,特别是在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的表决中,常用不记名投票表决或按表决器表决,甚至使用电子计票系统这种先进的表决手段。

在1979年以前,无论选举人大代表,还是选举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都是采取等额选举办法;1979年以后,严格按照重新修订的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办事,坚持了差额选举。不仅在选举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政府副职中实行差额选举,有些地方在选举正职时,也实行了差额选举。

1991年开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人事任免工作中始终坚持干部“四化”标准,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和尊重委员们的意见,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议时,对提请任命和批准任命的人员,有问题的,如以权谋私“三违”建私房的,弄不清楚就暂时不交付表决,由提请单位对问题进一步了解,补充有关材料和做出有关结论之后再进行审议,或由提请单位另行提出新的合适人选。

按照2005年修订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撤职、撤换、接受或者批准辞职、推选或者决定代理人选时,表决方式由过去的几个合并表决变成逐人表决。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时,采取对每一项人选合并表决的方式进行。同一职务同时有任命和免职两项表决时,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再进行任命项的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弃权。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通过对这些办法、条例的修改和完善,既保证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权力,也使得表决更加体现表决人的意志,对于人事任免民主化推进过程来说可谓意义深远。

人事任免越来越公开

2006年3月30日下午,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举行颁发任命书仪式。在欢快的乐曲和热烈的掌声中,时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曹伯纯代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向时任自治区审计厅厅长钟想廷颁发了任命书。随后,钟想廷在仪式上表示,要恪尽职守,不辱使命,廉洁自律,不负重托,为建设“四个广西”作出贡献。

类似的景象从1998年起,就经常出现在我区人大常委会为通过的任命人员举行的颁发任命书仪式上。这样的仪式在社会上引起了积极的反响,也使以往人大常委会主任请被任命人员到办公室领取任命书“草草了事”成为历史。

这些人事任免的新举措,增强了被任命人员的责任感、光荣感和公仆意识,增加了被任命人员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

全方位监督任命干部

“只怕人大一天,不怕人大一届。”可谓是对多年前人大常委会疏于对被任命干部监督的生动反映。近几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区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加强对被任命干部任后监督的同时,也开始把行使监督权同人事任免权结合起来,采取听取工作报告、工作评议等方式,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有效地防止“一朝被任命,五年太平官”现象的发生,进一步增强任命干部的公仆意识和法制观念。

30年来,我区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对任免人员的监督上已建立起一套制度,让老百姓看到了地方人大常委会代表人民为党把好干部任免关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随着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区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对被任命干部监督的责任将更加重大,监督的领域将更趋宽泛,监督的实效将更趋明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编 辑: 沈娟
责 编: 沈掌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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