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人大行使决定权30年回眸:决定270项重大事项
依法决定重大事项 推动我区科学发展
——我区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30年回眸
广西新闻网记者 韦轶柳
依法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30年来,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问题,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认真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报告,先后对我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项依法作出决议、决定270多项,有力地保障和推动了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依法决定重大事项
1985年《关于扶持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决议》,1988年《关于加强民主法制保障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顺利进行的决议》,1993年《关于加强我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议》,199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粮食生产的决议》,1998年《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桂的决议》、《关于切实加强我区海洋环境保护,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的决议》,1999年《关于发展我区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决议》,2000年《关于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决议》、《关于加强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的决议》,2001年《关于完善我区社会保障体系的决议》、2002年2004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攻坚工作的决议》、2005年《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议》、2007年《关于批准〈生态广西建设规划纲要〉的决定》……翻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一页页档案,广西30年发展的跌宕风云,历历在目。
在履职中作为,在作为中收获。从每一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批准,到地方财政预算的调整;从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到围绕每一个改革关键时期的关键问题所作出的决议,广西30年发展的每一次进步,都有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忠诚履职的身影。
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过程中,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把握四条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原则,确定的重大事项紧紧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在审议、决定本地区的重大事项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时向党委请示,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二是合法性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每一项重大事项都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认真审查,做到内容合法。从议案的提出、确认、审议到决议、决定的审查、通过、公布,每一个环节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到程序合法。三是全局性原则。所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是本行政区域内全面的、根本的、长远的重大问题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四是可行性原则。作出的决议、决定符合本地实际和人民群众的愿望,有利于解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提出的目标明确,任务具体,措施切实可行,以便于监督落实。
重大决议产生重大推力
——关注“三农”问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一直非常关注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多次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专项工作报告。1993年起,先后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农业与农村工作的决议、关于加强粮食生产的决议、关于实现1998年我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决议、关于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决议,督促和支持政府抓好农业和农村工作。
——关注清欠工程款问题。2004年11月,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03年底,全区拖欠工程款47.92亿元,至2004年10月30日,已偿还拖欠工程款20.89亿元,还款比例为43.59%。截至2004年10月25日,全区共偿还拖欠农民工工资4.17亿元,偿还比例为77.8%,偿还农民工工资人数8.45万人。据了解,截至2007年1月,全区已基本清理完毕2003年年底前建设领域拖欠的工程款,偿还比例为98.31%。
——积极推进法制教育和依法治桂。分别在1985年自治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1990年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和1996年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基本普及法律常识、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和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1997年9月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和1998年2月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分别作出了“关于依法治桂的决议”和“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桂的决议”;2001年,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06年,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又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积极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多次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反腐败工作情况,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工作情况的汇报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审判工作情况、集中精力查办大案要案情况的汇报,督促“一府两院”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力度,坚决查处违法案件。
——通过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决议。2005年7月,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议》,我区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走向了法制化轨道。2005年,全区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典型案例开展个案预防570项,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系统预防199项,深入公共投资及重点工程项目开展专项预防138项,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648件。
推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30年来,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际工作中积极探索、完善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提高审议水平,增强审议实效,为地方党委、政府推出重大决策把好关,确保有效地把党的主张、人民意愿转变为国家意志,促进了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
努力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正确处理好人大决定权与党委决策权的关系。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在党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决定权。二是正确处理好人大决定权与政府行政权的关系。正确认识人大与政府是决定与执行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处理好人大对政府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三是正确处理好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加强自身建设的关系。
2002年5月,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明确界定了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的原则及程序和法律责任等,保障和规范了重大事项职权的依法行使。
如何让人大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更科学,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选择了民主公开这条路径。
开展审议前调研。从2000年开始,为了提高审议质量,审议前,常委会组成人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情况。2002年2月,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组织调查组,就我区农民增收减负情况开展调查研究,为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情况》的报告作准备。调研历时一个月,分培训、调研和汇总三阶段。14个市人大常委会和地区人大工委以及有关厅局共组成14个调研组分赴14个县市的14个乡镇,对42个村的420户农户进行调研。
加大事后督办力度。为使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落到实处。常委会办公厅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综合整理为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后转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并加强督促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非常重视,将办理情况和整改效果在规定时限内向常委会作了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