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依法行政 汕头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特区晚报讯 记者周敏报道:《汕头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本月23日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该条例的施行将有利于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条例》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制作《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通知被监督的单位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提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责令重新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意见,报请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作出行政执法督察决定。这六种情形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编 辑: 唐志强
责 编: 唐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