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大常委会加强跟踪问效督促检察、公安机关建立案件定期通报制度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办理和落实,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具体体现,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的目的和落脚点。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审议意见的跟踪问效工作,在及时掌握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基础上,以相关工委为主体,通过有效的监督手段,强化督办力度,增强审议意见的落实效果,做到有的放矢、行之有效。
2013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我市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立案和立案监督规定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执法检查组的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要求公安、检察机关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建立案件通报制度,公安机关应定期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通报刑事案件立案、撤案、拘留等执法活动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认真做好审议意见的跟踪督办工作,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先后三次召集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召开协调会,跟进案件定期通报制度的落实进度,深入了解建立案件定期通报制度中存在的困难和障碍,积极协调双方对容易产生分歧的内容和细节达成共识。
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人大常委会的推动下,高度重视审议意见落实工作,双方多次召开座谈会商议案件通报的时间、内容、程序等具体工作细节,并在借鉴我省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不断修改和完善我市案件信息通报制度的框架。今年5月,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共同制定和出台了《中山市检警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工作办法》,以制度规范的形式明确了案件定期通报制度的工作要求,细化了通报的内容和时间,明确了具体负责的工作部门等。这一工作办法的出台,切实加强和改进了立案和立案监督工作,把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真真正正落到了实处,回应了常委会各位委员提出的加强刑事案件侦查监督和执法监督的工作要求,为规范我市刑事立案工作和强化立案监督效果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