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广东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草案
3月26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相比现行条例,最大亮点是增加了集体协商、争议处理等内容,拟规定企业职工可向企业申请就工资调整进行集体协商。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林浩坤说,2010年以来,广东省职工因要求加薪等经济利益诉求引发的群体性争议事件时有发生。但由于缺乏详尽可操作的法律和制度规范,劳工双方的利益都难以保障:一些企业漠视职工合理诉求,职工诉求因得不到合理解决,停工怠工导致企业生产无序化。为此,《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需要进行相应修订,规范企业和职工双方的行为,引导双方通过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方式来化解矛盾。
工资调整和病假期工资均可集体协商
据悉,条例修订草案新增集体协商这一内容,规定“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劳动报酬的确定、增减;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定额标准;劳动安全与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等。
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工资的集体协商。修订草案拟规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企业工资结构、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等事项进行工资专项集体协商。其中包括:工资结构、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津贴、补贴标准等分配办法;试用期、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等。
收到协商要约书一个月内书面答复
草案规定,职工一方和企业均有权要求进行集体协商,一方发出集体协商要约书的,对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约书三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针对要约内容逐一作出回应,并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根据条例修订草案,劳资双方在集体协商时,每方可选协商代表三至九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为保护协商代表的权益,草案规定“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及福利待遇”。为避免群体性劳资纠纷引发的无序停工、怠工事件,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条例修订草案还规定劳资双方发生争议而无法进行集体协商,或者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地方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应及时介入,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指导、规范职工与企业依法继续开展协商,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纠纷处理过程能否精简?
建议增加聘请法律顾问的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宇航审议《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摄影:林洪演
条例修订草案界定了企业、工会、职工各方的权利和法律责任。对此,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宇航建议,可以考虑在修订草案中增加聘请法律顾问,或者是购买社会第三方服务的规定来调停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劳资纠纷,“双方决定可以启动调解或调停这个程序时,允许某一方或双方都聘请有关第三方的法律顾问,现在正在倡导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企业里也可以借助第三方力量来解决问题。”
根据条例修订草案,解决劳资纠纷设置了5种方式,调处、调解、调停、仲裁、诉讼。“调解和调停是层级递进的关系?还是平行关系?”张宇航提出,调停作出的决定对调解作出的决定有没有影响?他认为有必要在条例里对各个方式之间的关系作出明确规定,理顺关系。
此外,张宇航还认为,“如果劳资双方需要进行诉讼,是不是一定要按照这个顺序来走?”5个方式走下来,解决问题的时间太长,“每个方式之间是不是非要不可?还是可以精简一下,调解不行了,那就直接诉诸于法律?是不是更有效率?”他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