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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审议失业保险条例与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来源: 广东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3年11月20日 09:54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11月19日下午审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与《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

  外来工可一次性领取失业补贴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有诸多亮点,比如,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应当列入预算管理,还对失业保险范围进行了扩充,加入了“求职补贴”、“生育保障”、“就业创业鼓励”等条款。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辛瀑、全国人大代表雷晓凌都认为,条例管得太宽,政府承担的责任过多,可能会出现管不来,做不好的情况,也与“小政府”的建设趋势相违背。

  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中,省人大财经委曾建议允许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按一定标准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以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基本生活。在针对此条例的专家论证会上,与会专家也普遍认为,目前全国转移尚不顺畅,而外省户籍人员的就业地点经常变动,作为过渡条款,一次性领取待遇的政策更加人性化,符合我省特别是珠三角地区的现实需要。

  修订草案在这方面得到了完善,规定“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

  “跨省转移”规定不宜太具体

  《修订草案》明确了参保人失业保险“跨省转移”的办法,但省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认为涉及到操作性规定过于具体。李志红委员表示,“在服务场所做这种具体的操作规定会更好,不适宜写在法规里,也有利于以后需要简化流程,避免由于法规的存在而难以变通。”杨英委员认为,相关条款要从便民角度来考虑和设置,建议具体的操作流程通过后台处理,不要让群众跑来跑去。

  对于失业保险的“跨省转移”,杨英委员认为,修订草案的规定需带有政策预见性,“实行跨省统筹在加快,相关规定在统筹前应怎样,在统筹后应怎样,要表述清楚,不能只看到眼前情况。”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有“错”即“改”

  在上次对《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中,有委员直指草案部分规定有变相增加行政审批的嫌疑。

  “设置招生站点须报注册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将结业学员培训记录报送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李志红委员曾在上次常委会审议中点出草案不少关于须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并指出是隐晦地将审批改成备案,实际上还是行政审批。

  根据委员所提与各方征求的所得意见,本次提交的审议的修订草案对相关的行政许可和备案考核等规定作了大幅度的删减,体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

  记者发现,本次审议稿删除了原先草案关于城市小件货物配送业务专用配送车型由主管部门公布、从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应当要符合交通行业技术要求和站点设置规划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招生数量的确定和变更经审批、驾驶员培训机构另设招生站(点)备案、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学员培训记录备案、汽车租赁经营者租赁车辆及变化情况备案等相关规定。

编 辑: 刘冬
责 编: 刘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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