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
欧广源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份,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支柱。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充分发挥民主法治的保障作用。
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保障
社会主义民主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政治动力。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人民群众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主体和直接受益者,对推动科学发展始终最具决定性因素。科学发展观明确要求把人民群众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价值主体,进一步明确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宗旨和基本动力。早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党就把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目的,并认为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是最大的民主。党的十七大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只有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进一步落实和增强人民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项民主权利,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最大限度地把全社会的发展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到科学发展上来,我们推动科学发展的各项事业,才有不竭的政治动力和坚实的政治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环境,主要包括良好的市场环境、行政环境、法治环境、宜居环境、治安环境、人文环境六个方面。这六个方面的环境,体现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管理和文明建设的特征,同时也体现了一个国家或地区良好的法治环境的状态和水平。战国时期晏子使楚时,讲了一个“南橘北枳”的故事。这个故事的寓意,就是说环境对人的影响很大,良好的环境可以让人学好,不好的环境可以使人变坏。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谈到发展起来可能出现的问题时,多次强调,要坚持一手抓经济发展,一手抓民主法制,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并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善于依靠法治手段保障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在法治的轨道上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推动经济社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迫切要求,也是人大工作的重要任务。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世纪新阶段,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从广东省情况看,经济发展较快,但发展不够全面,社会事业发展和社会管理相对滞后。经济总量大,但发展方式仍然粗放,经济结构不够优化和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城乡区域发展有了新进步,但发展不够协调,发展不平衡状况有待改善。资源环境保护得到加强,但可持续发展的压力较大,资源和环境的约束依然趋紧。经济增长速度较快,但民生问题仍然突出,城乡居民的生活品质有待提升。这些问题看起来是经济问题,实际上也是政治问题。它不仅关系现代化建设的全局,也关系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法治社会,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努力营造促进科学发展的制度环境”。全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任务重要而又紧迫。广东要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必须率先冲破不适应不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的束缚,制定和完善推动科学发展的方针、政策、举措、制度、法规,把民主法制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贯穿于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科学发展的全过程。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肩负着立法、监督及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等重要职责,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大要把创造良好民主法治环境作为人大工作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立法保障、监督制约、依法决策、利益平衡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为实践科学发展观提供根本保障。
二、发挥民主法治对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保障作用,突出增强“三个理念”
理念是行动的指南,科学的理论对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当前,按照中央和省委的统一部署,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发挥好民主法治对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根本保障作用,要进一步增强“三个理念”。
进一步增强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发展是以“人”为本,还是以“钱”为本,这是我们衡量是否真正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最重要的标尺。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关于主体论与目的论的统一得出的基本结论。人是一切社会实践中最根本、最核心的要素。马克思曾经指出:“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中的人”。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发展经济、积累财富,归根到底是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如果我们把手段当成了目的,我们的发展就可能出现片面性,就可能陷入以“钱”为本的发展,陷入“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发展,就会自觉不自觉地忽视发展的社会成本、忽视资源环境代价、忽视民生福利,这不仅有悖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基本要求,甚至会导致“一年发展,祸害百年”的结果,最终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进一步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扎实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创造民主、公正、高效、权威的环境,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我国的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个最突出特点,就是集中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力推进民主法治,必须努力做到立法要正、执法要严、司法要公、违法要究、普法要广。这“五个要”,贯彻和体现了必须进一步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广东省委8号文件对推进全社会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提出了具体要求。推进民主法治的成败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掌握、遵守与运用。当前,要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突出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增强实效性和针对性,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活动,培育和形成全社会尊重法律的自然感情、良好习惯,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入脑、入心、入情。
进一步增强勇于实践探索的理念。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科学发展观作为一种世界观和方法论,就其属性来说,它是一种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科学理论的生命在于实践,实践是科学理论产生、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社会实践、社会生产力是社会领域中最生动、最活跃的因素。面临不断变化发展的新形势新实践,要真正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关键在勇于探索、勇于实践、勇于开拓创新。这是当前贯彻科学发展观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品质和实践要求。从人大工作的实际讲,我们强调人大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但并不是说人大工作就不需要探索、就不需要创新,就可以固步自封。党的十七大指出,要“把改革创新精神贯彻到治国理政各个环节,……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强大动力和体制保障。”人大要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和符合国情省情的前提下,对如何提高地方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操作性;如何完善监督的具体工作程序、增强监督实效;如何更好地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如何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等课题,进行积极探索,使人大工作从理念到实践都有所创新、有所突破、有所发展。
三、进一步发挥人大在推进民主法治中的重要职能作用,努力增创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新优势
把推进民主法治贯穿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全过程,人大工作大有作为,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到“四个充分发挥、四个着力完善”。
充分发挥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作用,着力完善坚持科学发展的民主基础,为科学发展提供强大的政治动力。人大是各方面代表组成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党和国家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也是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实现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党的十七大指出:要“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广东省各级人大代表近13万人,这是一支十分宝贵的力量。人大要高度重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密切同人民的联系,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在保障代表的知情权、提高代表审议议案和报告水平和效能、扩大代表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参与、探索代表联系群众途径和形式等方面下功夫,使人大工作更好地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把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充分调动起来、凝聚起来,为科学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强大政治动力和根本保障。
充分发挥作为立法机关的作用,着力完善坚持科学发展的法律规范,从法律制度上引导和促进广东省的科学发展。我国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体制艰难转型、利益加剧分化、各种社会矛盾凸显这样一个关键时期,公众的政治意识、参与意识日益提升,不同利益的社会阶层、社会成员势必要求把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反映到立法上来。从多年立法工作的实践看,人数少的社会阶层反映到立法活动中的声音不一定小,而人数多的社会阶层反映到立法活动中的声音不一定大。在立法工作中,要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立法优先考虑的价值。处理好权力与权力、权力与责任、权力与权利、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利的关系,防止“利益部门化”和“部门利益法制化”,发挥好立法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中的作用,从法律制度上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突出立法重点,努力实现“四个突破”。注重社会领域立法,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取得突破。完善经济领域立法,在转变发展方式和促进现代产业体系建立上取得突破。加强规范政府行为的立法,在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上取得突破。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立法,在创新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形式上取得突破。要坚持不懈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创新立法机制。做到“六个创新”:创新立法论证制度,规范立法论证的工作程序;创新立法起草机制,探索完善起草方式;创新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形式,提高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创新立法顾问和专家参与立法的方法,完善有效发挥立法顾问和专家作用的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的方式,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及立法听证制度;创新法规清理机制,推动法规清理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充分发挥作为监督机关的作用,着力完善坚持科学发展的运行机制,推动解决影响我省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以解决影响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为重点,着力在“五个加强”上下功夫:加强对广东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新农村建设、能源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城乡协调发展等方面工作的监督。加强对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收入分配等方面的监督。加强对审判工作、检察工作的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对财政预算编制、执行的审查和监督,促进依法理财。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从制度上、源头上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要增强监督工作推进科学发展的实效。对关系科学发展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监督,上下联动,形成合力,跟踪督办,一抓到底。善于运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监督手段,加大监督工作的力度。要坚持监督公开的原则,做到“阳光用权”。重视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诉求,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使人大各项工作置于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充分发挥依法集体决策的作用,着力完善民主科学决策机制,从法治上保证党委推进科学发展的重大决策得到贯彻落实。人大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有利于社情民意及时反映到决策层,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把党委推进科学发展的重大决策经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全体人民共同意志和自觉的行动。要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议案的提出和审查、审议与表决、公布与实施、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依法行使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对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要广泛集中民意,及时讨论决定,把党委的决策与人民的意志统一起来,把决策和决策的贯彻执行统一起来,从法治上保证推进科学发展的重大决策得到贯彻落实。(作者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