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1年5月19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决定,1998年10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4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的经济特区法规《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自2011年6月1日起废止。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夏红真
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决定,1998年10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4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的经济特区法规《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自2011年6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