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拟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周”
两部地方性法规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一审
大江网-新法制报讯 见习记者张俊滨记者全来龙报道:5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在南昌举行,会期一天半。令人关注的《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和《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草案)》两部地方性法规,提交本次会议进行一审。
新情况要求“新立法”
1994年4月1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1997年6月20日进行了修订。2006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对法律内容作了较大调整,没有改动的仅有4条。
据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陈发芳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我省的实施办法已不符合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同时,我省积累了不少具有地方特色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将其在地方性法规中予以规范,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拟设“未成年人保护周”
该草案共有7章60条,为了突出政府及其部门保护,专门设立了“国家机关保护”一章,对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机关和部门进行了梳理,细化了责任主体及其职责。
据悉,草案的一大亮点是提出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周”,定在每年9月的第二周。
同时,在“国家机关保护”一章中,特别明确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职责、人员组成、办事机构,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人员”,为政府协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组织保障,也将有利于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涉及部门众多、职责不清的问题。
拟禁未成年人入娱乐场所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第23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了解其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为办理案件提供参考。陈发芳对此解释说,这有利于更为公正地办理有关案件,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草案还规定,县(市、区)应当至少建有一所综合性、多功能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定时向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此外,草案对社会保护方面的部分禁止性条款,如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进行乞讨、兜售商品、卖艺,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等行为均作了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