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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一审

来源: 大江网-新法制报  浏览字号: 2009年11月26日 15:28

  本报讯 记者全来龙报道:《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10月底经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1月24日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一审。该《条例》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有较大改动。在小组审议时,也成了委员们热议的话题。

  送审稿历经39次修改

  据了解,随着去年1月1日国家《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城乡规划建设二元结构体系被打破,我省原有的城乡规划管理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制定该《条例》很有必要。

  2008年年初,有关部门就开始起草该条例送审稿,后多次征求意见,并赴外省调研取经,同时通过省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前后反复推敲,经过了39次修改,终于在10月30日,经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

  不按规划开建拟重罚

  前不久,武汉“楼高高”事件赚足了公众的眼球——被审批的是12层的“经济适用房”,开发商却强行建到20层,最终被强行拆除。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针对这类情况也有相应的责任条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整体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整体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严防规划“朝令夕改”

  一些地方“朝令夕改”、“领导调动,规划重弄”,不仅浪费大量人力物力,给地方财政造成巨大损失,给城市规划建设带来混乱。

  对此,委员们审议时也多次提及。《条例》也对此划定了“红线”:第22条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区域型城镇体系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其他城乡规划确需修改的,则按照国家《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规划报批前拟经人大审议

  该《条例》第13条规定,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机关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审批机关审批前,也应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政府研究处理。

编 辑: 崔丽霞
责 编: 崔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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