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大常委会建立代表辞职制度
为规范代表辞职程序,保持代表的先进性、广泛性与代表性,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暂行办法》,对市人大代表具体辞职行为作出规定。
(一)代表可以辞去或建议辞去代表职务的情形。(1)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2)领导干部因工作变动等原因确需辞去代表职务的;(3)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的;(4)任期内连续两年未经批准不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不认真履行代表职务的;(5)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执行代表职务的;(6)因其他情形需辞去代表职务的。
(二)代表辞去职务的有关程序。(1)市人大代表自愿辞去代表职务的,由本人向原选举单位书面提出辞职请求,由原选举单位按法定程序办理;(2)领导干部因工作变动等原因确需辞去代表职务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商同级人大常委会党组后,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经本人同意后按法定程序办理;(3)属于办法规定的因代表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等情形的,由原选举单位按法定程序办理。
(三)代表辞去职务的操作办法。(1)市人大代表辞去职务的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原选举单位提出,写明辞职理由和请求事项,签署姓名和日期;(2)原选举单位接到市人大代表的辞职申请后,须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由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大代表的辞职请求提出审查意见,并告知原选举单位;(3)是否接受市人大代表辞职,由原选举单位决定。接受市人大代表辞职,须经原选举单位即县(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军人代表大会或者军人大会的过半数通过;(4)市人大代表辞职请求被接受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原选举单位接受市人大代表辞职的决定,须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告;(5)市人大代表辞职后出缺的名额,由原选举单位依法进行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