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委和常委会法工委调研村委会两个办法的修订
2月16日至22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赴临安、诸暨、永嘉、浦江等地,就《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立法调研。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胡虎林,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法工委主任丁祖年,法工委副主任任亦秋参加了调研,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全程陪同。
调研组分别与各市县有关部门及乡镇、村委会负责人召开了座谈会,并实地考察了社区建设。座谈会上,与会人员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踊跃发言,积极讨论,就候选人和自荐人的资格条件、委托投票、流动票箱和任职回避等问题为调研组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调研组认为,通过总结我省在村民自治实践中的探索和成熟做法,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相应修订,不仅有利于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通过完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完善民主议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切实推动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最终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褚福宝)
编 辑: 李杰
责 编: 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