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丽水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陈瑞商、林健东因工作岗位调整提出的辞去丽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