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决定任免龚明等同志职务的通知
区人民政府:
长宁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4月27日决定。
任命:
龚 明同志为上海市长宁区商务委员会主任;
张 平同志为上海市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
葛 敏同志为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局局长。
免去:
龚 明同志的上海市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职务;
张 平同志的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局局长职务;
马以宏同志的上海市长宁区商务委员会主任职务。
特此通知。
长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4月27日
编 辑: 余晨
责 编: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