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地方人大 > 河北 > 新闻报道

唐山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4次会议

来源: 唐山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08年07月22日 09:28

  2008年7月3日至4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4次会议。会期两天,共有8项议程。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唐山市人大常委会贯彻<监督法>实施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唐山市2007年市本级决算的决议》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决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选名单及人事任免事项。

  会议按照《监督法》及《唐山市人大常委会贯彻监督法实施意见》的规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市政府关于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工作报告、市政府关于农村卫生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政府上述两个报告的评议意见。

  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关于《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说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唐山市人大常委会贯彻〈监督法〉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审议了《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唐山市人大常委会贯彻〈监督法〉实施意见》。

  《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35次会议两次审议后,鉴于养犬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为保证条例公布后能有效实施,常委会慎重表决,将法规草案通过新闻媒体、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对法规草案的意见主要集中在明确执法主体、限养犬只品种和数量、流浪犬和无主犬收容、管理费用收缴标准与分配使用、加强犬只日常监督管理、农村养犬管理和规范等方面。在吸收上述意见,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常委会有关部门对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三审的文本。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贯彻〈监督法〉实施意见》按照突出监督重点、明确监督形式、严格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实效的要求,《意见》明确了常委会7项监督工作职责、6条确定监督议题的途径、7种监督形式和程序,以及人大和“一府两院”贯彻监督法的7项要求。根据《监督法》及《意见》,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职责及形式主要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的监督、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审议和决定等。

  在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从今年4月至5月底,市人大常委会采取市县联动方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我市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大型批发市场自我监管还不完备、检测范围还不全面,与法律相关的配套制度不完备,执法执职能部门协调配合还不够紧密,执法工作面临着面广量大、检测体系发展不均衡、监管能力不强以及如何监测等现实问题。对此,会议提出了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加强财政投入、健全农产品检测机构、人员和设施,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建设等意见和建议。

  会议经过表决,任命:魏波、杨志稳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免去:胡福生、韩凤清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高瑞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会议举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法制讲座,由唐山学院文法系教授王晓田主讲。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耀华主持会议并讲话;副主任董宝泉、韩金哲、莫连营、唐凤岗、于大中、王连灵,秘书长张维营和委员共38人出席会议。市政府副市长王久宗、唐文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德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梁文平,市人大常委会各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及市人大法制委委员列席会议。

编 辑: 李杰
责 编: 李杰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