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收到代表议案32件
截至1月14日12时,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共收到代表提出的议案32件。按照《地方组织法》、《立法法》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提出的议案逐件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符合议案条件的有7件。
一是邢台市代表团王凤巧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议案;二是邢台市代表团侯永利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议案;三是秦皇岛市代表团刘中华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议案;四是唐山市代表团闫景艳等16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改的议案;五是张家口市代表团程红路等1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进一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决定》的议案;六是衡水市代表团李广恩等2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办法》的议案;七是承德市代表团李相国等2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河北省封山禁牧条例》的议案。
以上7件议案,有代表10人以上联名,符合法定人数,内容属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明确的案由、案据和方案,地方性法规案、决议案有法规、决议草案文本及其说明,符合议案成立的有关规定。议案审查委员会建议,交省十一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提出处理意见,按法定程序办理。
其他25件不具备议案法定条件的,拟作为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连同大会期间收到的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一并由省人大常委会交省“一府两院”及其他机关和组织办理,并由承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
作者: 记者牛海英、刘常俭
编 辑: 崔丽霞
责 编: 崔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