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试行办法
(2014年2月25日吕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职能,规范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题询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常务委员会在举行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工作进行的专题询问。
第三条专题询问工作遵循实事求是、规范有序、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询问议题应当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内确定。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专题询问的建议,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汇总后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询问议题,并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询问议题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除列入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的专题询问议题以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与会议审议议题有关的专题询问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制定专题询问工作方案,一般包括:组织机构、询问对象、询问内容、时间安排、新闻报道等内容。
专题询问工作方案提请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及时印发并通知被询问单位做好应询准备。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下列途径了解的情况,拟出询问的重点:
(一)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在视察或者专题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五)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专题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六)通过代表座谈会、代表接待日、人民来信来访、征求意见函、媒体等途径了解比较集中的问题;
(七)其他途径反映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
第八条在专题询问进行前半个月,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要了解被询问单位的准备情况,适时组织召开专题询问协调会,落实专题询问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专题询问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第十条根据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工作,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需要,经主任会议允许,被询问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到会配合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询问人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询问人先举手申请,待主持人确定当次询问人后,应起立询问。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省、市人大代表要求提问的,应举手申请,经主持人同意后,应起立询问。
第十二条询问人应当在被询问单位的职责和询问的专题范围内询问,原则上每次只提一个问题,提问应当重点突出、条理清晰。
询问人在听取答复后,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同一问题进行补充询问。
第十三条被询问人应当客观准确地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被询问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询问人。
第十四条询问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为主答复,其他有关部门补充答复。
询问问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宜回答的,被询问人应当作出说明,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不作答复。对于不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询问,应当作出解释,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或者质疑。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将专题询问过程中形成的意见和分组审议中的意见一并整理为常委会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交由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专题询问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对本行政区域内垂直管理机构进行专题询问,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