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审议意见书的意见
(2013年7月9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提高常委会审议意见书的质量,体现审议意见的严肃性,形成统一、规范的文本,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和《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格式
1、标题:统一为“太原市第××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的报告》的审议意见”,下面注明“(××年×月×日市××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主任会议通过)”。
2、正文: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引言,简要说明常委会会议时间、次数以及听取和审议的报告名称,独立成段。第二部分为肯定成绩、指出问题,以“会议认为……”统领全段,用简洁的句式高度概括“一府两院”的工作,突出的成绩、经验和作法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部分为建议和要求,以“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如下建议”统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若干段落表述。
3、篇幅:不宜太长,字数原则上控制在700至1000字。
二、语言
1、要采用公文用语,做到语言直白平实、简捷流畅、准确规范、具体明了,不出现文学性的描述语言,不出现大话、空话、套话,减少生僻字,不出现错字、别字、漏字。文中涉及到的数字统一用阿拉伯数字。全称、简称要规范。要正确使用标点符号,不可产生歧义。
2、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时,要做到用语准确恰当,实事求是,反映客观情况。在使用“成效显著”、“长足进步”以及其他定性用语肯定成绩时,要仔细斟酌,恰如其分。
3、提出意见建议时,要多采用确定性词语,如“要”、“按时”、“执行”等,少用“请”、“是否”、“希望”等带有商量性质的词语,尽量少用抽象、模糊的词语做观点句。
三、内容
1、要具有合法性。审议意见书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观点和表述要以法律为依据,不与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相抵触。引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要有出处,引用原文,不可断章取义。
2、要具有指导性。审议意见书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指导要有前瞻性。要从人大职责出发,立足促进发展和服务民生,高度概括、科学评价“一府两院”在专项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成效,客观实在、坦诚中肯地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富有指导性和具有超前性地提出改进和加强的意见和要求。同时,要把握人大的角度和监督者的视角,体现出人大监督的特性,禁止抄录“一府两院”的报告。
3、要具有针对性。审议意见书提出的建议和要求,要针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文中不应出现直接针对公民和法人的建议和要求。要立足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全市的中心工作、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要全面真实、客观准确地梳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理清头绪,归纳出比较集中、比较有价值的建议和要求。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要直面矛盾、抓住要害,不要避重就轻、不痛不痒;要直奔主题、一语中的,不要含糊其词、不着边际;要突出重点、有所侧重,不要面面俱到、泛泛而谈。
4、要具有操作性。审议意见书要把督促受监督单位实实在在解决问题、推进工作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出的建议和要求应观点鲜明、切实可行,对要求整改的目标应清晰明确、任务具体,有些项目内容能够量化的,要明确其量化指标,具体行文时要一条一条地列出来,一点一点地讲清楚,增强可操作性,有利于承办单位看得明白、办得方便,力求促进一个或几个关键性问题的解决和有效改进。
四、办理
审议意见书要严格按照《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时限、督办等要求办理,特别强调要按时完成,并加强督办,使审议意见书真正落到实处。(供稿 万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