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晋城市人大代表履职量化登记实施办法(草案)》和《市人大代表小组活动暂行规定(草案)》的说明
——2013年4月27日在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主任 李富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主任会议的安排,现就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晋城市人大代表履职量化登记实施办法(草案)》和《市人大代表小组活动暂行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两个草案的必要性和依据
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基础,代表作用发挥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行使的质量和人大制度的效能,只有真正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才能代表人民行使好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才能真正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近年来,我市的代表工作不断加强,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履职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市人大代表为全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有的人大代表履职意识不强、履职能力不高、履职行为不规范,有的代表不知如何履职,还有的代表不履职、不作为,这些现象不仅影响了人大代表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度,而且影响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和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行使。
《代表法》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履行职务分为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两个阶段,而每年的代表大会会议时间很短,因此,代表履职的时间绝大部分是在闭会期间。同时,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工作的基础和延续。近年来,我市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有部分代表对代表小组活动的认识不高,参与的积极性不高,有的代表小组没有活动内容、活动计划,小组活动的实效性不高,有的代表小组更是形同虚设,根本没有组织活动。这些现象直接影响了代表作用的发挥,直接影响了代表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直接影响了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为了进一步规范代表的履职行为,不断提高代表依法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了进一步规范代表小组活动的程序,不断增强代表小组活动的实效,根据《代表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条和第四十六条,以及《宪法》、《组织法》中关于代表接受监督的规定,制定了《晋城市人大代表履职量化登记实施办法(草案)》和《市人大代表小组活动暂行规定(草案)》。
二、制定两个草案的过程
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主任会议,就提出了要建立健全和完善代表履职登记制度,着重解决有的代表不履职不作为的问题;要建立健全代表小组活动制度,着力提高代表小组的活动实效。根据主任会议的要求,我们深入调查研究,采取边制定边试行的办法,逐步在全市代表中推行以往的一些好做法,并加以总结。同时,学习和借鉴其它兄弟市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形成了两个草案的初稿。
2012年3月份又分别召开多次座谈会,邀请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分管领导、人工委的同志和市、县、乡部分代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了修改。2012年5月、7月、8月、9月和11月又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代表联络局领导、上海浦东干部学院法学专家、市委、市政府领导、各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和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领导的意见,并针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和修改。主任会议先后两次对两个草案进行了认真讨论,最后形成了现在提交常委会审议的草案。
三、两个草案的主要内容
《晋城市人大代表履职量化登记实施办法(草案)》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登记的对象;第二部分是登记的内容。登记内容前四项总分为100分,都是法律规定的代表应该履行的义务和职责,分别是代表大会议期间、闭会期间、接受监督和模范表率作用,分数的设置大致平衡。第五项奖励加分和第六项扣分项目是为了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激励代表认真履行职责而设置的,两部分共21项;第三部分是具体实施办法。主要明确了不同时期负责实施办法的主体和方法,以便于实际操作。
《市人大代表小组活动暂行规定(草案)》共十二条,对代表小组开展活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小组活动的召集、活动的原则、活动的主要内容、活动次数、活动经费、活动形式等方方面面的内容。
以上说明,连同《晋城市人大代表履职量化登记实施办法(草案)》和《市人大代表小组活动暂行规定(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