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决定
(2010年10月22日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免去:董 更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谢甄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任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彭诚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丁国祥朝阳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编 辑: 唐志强
责 编: 唐志强
免去:董 更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谢甄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任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彭诚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丁国祥朝阳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