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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社区卫生立法的研究

陈连合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0年04月16日 14:48

    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重要内容。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涉及基本保险制度、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救助等方面的改革和发展,又涉及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机构管理、财政补助、人才队伍建设、医院支援等,还涉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收支两条线管理、首诊制、双向转诊等运行机制的多项改革。因此,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依法规范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对于满足广大市民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关于开展《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立项论证工作的要求,我们先后到西城、房山和通州等3个区县进行了专题调研,与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社会劳动和保障、人事、药品监督管理、残联,以及乡镇卫生服务中心(站)等部门负责人进行座谈。同时,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农村医疗卫生工作情况报告,分别到朝阳、大兴、怀柔、延庆、顺义等5个区县,深入到20余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多户农民家中,与医护人员和农民亲切交谈,召开了市政府相关部门、区县人大主管主任、主管区县长座谈会,就社区卫生服务立法问题进行了调研,初步了解了本市社区卫生工作的情况。

    一、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社区卫生服务是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是一种经济、有效、方便、连续的综合性基层卫生服务,具有明显的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社区卫生服务的内容通俗地说是六位一体的综合性基层卫生服务,具体可分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两部分。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疾病预防与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以及老年保健等。基本医疗服务包括诊断、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对诊断明确的慢性病进行治疗和健康指导,对康复期出院病人进行后续治疗,指导残疾人、精神病人进行康复训练等。

    北京市的社区卫生服务起源于60年代初期,成型于80年代末,一些地区在社区中建立“初级卫生保健站”,开展健康教育、慢性病防治、环境改造等社区卫生服务。19971月国务院作出了“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决策后,同年6月北京市委、市政府首次把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政府直接关心群众生活的一件重要实事,列入政府折子工程。200512月,市政府下发了《关于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意见》。在全市的范围内将政府举办的一级医院、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转型、改造或改制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逐步形成了“以社区卫生服务为突破口,建立并逐步完善城乡基本卫生保健体系,满足城乡人民群众基本卫生服务需求”的战略构想。

    2006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高度重视,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推进城市卫生综合改革和缓解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的基础工作。20068月,市委、市政府再次下发《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并制定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人才队伍建设、绩效考核等一系列文件。20069月,北京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全市社区卫生工作会议,相继出台了相关配套文件。同年在总结东城、西城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对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经过多年努力,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初显成效,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取得了一定经验。

    (一)统一规划建设覆盖城乡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按照卫生部《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指导标准》的要求,市卫生局出台了《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与建设规划》、《关于实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设备标准化配置》、《北京市标准化社区卫生中心()建设计划实施方案》、《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20062008年,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投资约30亿元,对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建设,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基本设备配置。目前,全市共建设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50个,社区卫生服务站2900余个,初步形成了覆盖城乡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基本达到了城镇居民、远郊平原和山区的居民分别出行152030分钟以内可及社区卫生服务的目标。

    (二)明确了社区卫生服务“六位一体”功能

    北京市依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工作内容(试行)》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创新社区卫生服务模式,初步形成了以全科医师为主,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为重点,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等六位一体的综合性卫生服务功能。建立了以医生、护士、预防保健人员为骨干的社区卫生服务团队1988,实行分片包干、主动、上门服务,覆盖全市1100万人口,开通了“社区健康通”咨询热线,实现了24小时社区咨询指导服务。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与市残联等部门开展了残疾儿童青少年社区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建立了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社区处置平台;开设中医诊室,提供中医特色服务。

    (三)确立了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

    2007年按照《关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意见》,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收支两条线、药品零差率销售”目前,政府主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约占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75%)全部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全市规划设置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实行了社区常用药品零差率销售。社区卫生服务常用药品的品种2006年确定的312个品种扩大到现在328品种。建立了社区卫生服务首诊制及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双向转诊机制,逐步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有序医疗卫生服务格局。全市统一了社区卫生服务各项管理制度、工作职责、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组织框架等。按照《北京市社区卫生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建立了逐级考核、多方评价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实施了市政府对区县政府、区县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三个层面监督考核机制,社区居民满意度不断上升执行了医疗保险向社区倾斜的政策,逐步吸引了居民到社区就医,提高了社区卫生服务的利用率。

    (四)建立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培养机制

    几年来,北京市落实卫生部《关于发展全科医学教育的意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全科医学临床培训基地基本要求》、《全科医学社区培训基地基本要求》的规定,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北京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科医学人才培养的实施意见》、《北京市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暂行办法》等文件,实施了“四个一批”工程,即下来一批大医院专家,回来一批退休医务工作者,进来一批应届毕业生,出来一批现有在职人员等措施,充实基层卫生队伍。启动了“北京市全科医学培训工程”,完成规范化培训全科医师298名,社区管理干部1168名,社区医护人员岗位培训23087人次,8662人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其中全科医师4720名,社区护士3034名,防保医师908名)。在全国率先明确提出健全五级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即:全科医士、全科医师、全科主治医师、全科副主任医师、全科主任医师。同时配套出台了《北京市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暂行办法》,重点加强基层急需全科人才的培养。2008年开始,由政府出资,为山区、半山区乡镇卫生院定向培养临床专业医学生,连续两批共招生171人。在全国率先建立起覆盖9268名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险政策。20069月,开展城市大医院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提高基层诊疗水平。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多年来,北京市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在保障市民健康,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当前在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阻碍了本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引导和规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区卫生服务在城市和农村地区缺乏相应的制度设计

    2006年,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文件,极大地促进了城市和农村地区的社区卫生工作的发展。但文件未对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模式提出具体明确的发展要求,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由原来的乡镇卫生院整体划转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后,大多数仍同时挂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两块牌子农村地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模式(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原来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模式(即区县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在农村基层并存,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则既有社区卫生服务站,也有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方面的一些相关文件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在功能定位、人员编制标准和运行方式等均存在差异,导致农村地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加强了,但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却减弱了,有的区县农民一些小病要跑到几十公里以外的区县医院看病,增加了农民负担,形成了新的看病难问题。

    2.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缺乏长效机制

    在调研中,大多数区县普遍反映,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和预防保健人员不足,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是制约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发展主要因素之一,而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不是一朝一夕之事,一般需要三至五年培养周期,再经过一系列的培训、考核,考试合格后才能在社区卫生服务岗位上为百姓服务。虽然本市在社区卫生人才培养上采取了“四个一批”工程、定向培养等措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区卫生人员不足状况,但也只能是解决燃眉之急,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不足状况仍持续几年,其主要原因是本市社区卫生人才培养缺乏统一规划,缺少长效人才培养机制。例如:按照国家和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通州区社区卫生服务专业的全科医生、社区护士、预防保健人员就缺少600人,而2008年新建的11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因缺少医务人员只有44个在运行,多数还是只配1名医务人员,造成大量的社区卫生服务站闲置浪费。再如,昌平区乡镇卫生技术人员中大专和中专学历占82.1%,其中中专占45.2%。一些卫生院配备了先进的医疗设备,却没有人会用。

    3.对口支援工作缺乏保障机制

   目前,本市按照《关于开展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开展了三级医院协作共建区域医疗中心、二、三级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等工作,取得一定的效果,但是仍然缺乏制度规范、经费保障和绩效考核等长效工作保障机制,难以可持续发展。例如:在调研中,北京煤炭医院反映,他们对口支援朝阳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时,更多的还是依靠多年来与朝阳区形成的感情因素,对口支援工作由于缺乏制度规范,也给医院本身带来一些问题,一方面由于本身在医院工作量大,到社区之后门诊病人有限,存在一定程度的资源浪费,致使一部分支援医生不愿到社区提供出诊服务;另一方面,由于支援医生有出诊时间和专业的限制,存在着居民对支援医生服务利用程度相对较低、支援医生下社区带教和指导职能发挥欠佳等问题。再如:西城区推行的区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由政府主导,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主持设计,是探索将中心医院有机融入区域医疗卫生服务的新模式,也是由于西城区政府领导和人民医院高度重视,对社区卫生工作认识比较到位,积极性、主动性强。上述事例表明,本市对口支援工作缺乏统一规范的保障机制,未能发挥其应当有的作用

    三、几点建议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立法,依法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对于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和谐社区建设,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要加快社区卫生服务立法工作。目前,江苏、广西壮族自治区已经出台了社区卫生服务方面的法规规章,明确了政府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完善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运行制度;规定了引进和培养社区卫生服务人才的具体措施;规定了吸引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优惠措施等内容,通过法规规章,促进了社区卫生健康发展。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也已将社区卫生服务立法列入了2010年立法计划。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让这项“政府得民心、群众得健康、卫生得发展”的事业健康发展,政府及有关部门尽快将制定《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快社区卫生服务立法调研和立法论证工作,将多年来本市社区卫生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好的经验和做法,用法规形式固定下来,并通过法规解决目前制约社区卫生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依法规范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建立社区卫生服务长效制度保障,稳步推进社区卫生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在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过程中,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在城市和农村的不同发展模式,从实际出发,把握城乡特点,进行不同制度设计,特别是要充分考虑农村地区医疗资源相对贫乏、交通不便、仍以基本医疗为主要需求的现状,区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模式,因地制宜,适当分类,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规划设置、运行机制和人员编制,依法保障城市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不断增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真正让农民看得上病、看得起病、看得好病。

    (三)要发挥政府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明确市和区县、乡镇政府的职责,明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建设和规划、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药品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保障和促进机制,发挥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作用,共同做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四)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内容,建立人才培养、双向转诊等长效保障机制。如:明确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原则;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范围,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主要内容,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和长效保障机制,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人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作用,使广大市民享受到方便快捷、价格合理、质量可靠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五)借鉴英国、德国和美国等国外先进经验,建立健全居民健康保险制度;鼓励社区居民购买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险;鼓励发展多元化投资社区卫生服务模式,弥补政府在社区预防保健工作中不足等

    另外,要注意处理与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关系。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药品等都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涉及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在制定社区卫生服务立法中,既要处理好不违背上述法律法规的原则,又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特点,对社区卫生服务进行规范,使本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作者单位:北京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办公室)

编 辑: 苏大城
责 编: 沈掌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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