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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槌随想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办公室 周晖煜

来源:   浏览字号: 2006年05月17日 00:00
        2002年的6月1日,如果你到某一法庭去旁听,如果你之前不关注一点点司法界的动态的话,你将会孩童般好奇地看到这样的一幕:身着法袍的审判长举起手中的一个精致的小槌,“啪”的一声清脆敲击之后宣布开庭。这种自从司法的“马锡五时代”就消失了的槌声,隔了半个世纪之后,再次在庄严的法庭响起,因此吸引了太多的关注。可是,并不是每一个重大的改革或每一次轰动的事件(如果法槌的使用不算是重大的改革的话)都有一个重大的或轰动的开头。或许,每一次革新都仅仅是因为一些偶然的际遇。
        大约在头年年初的一天,厦门海边一个简单安静的小茶馆里,4位毕业于厦大法学院的年轻的厦门市思明区法官围坐一起闲谈,可谈的却是司法改革。据说,那天的讨论很激烈,每个人的脑子里都迸出来许多新的创意。一个法官就提出了试用法槌的设想。
        在这之前,在厦门的法院里发生过这样的一件事情:一起案件在开庭时,一方律师喋喋不休地讲述、引用外国的规则,法官多次口头制止无效,最后拍了桌子并让法警把这位律师带了出去。可结果这名法官被指控行为不文明。
        大家都觉得这里面好像有些不对劲儿。长期以来,一些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庭审秩序总是不那么像样子:旁听人员随意走动、喧哗、交头接耳,传呼机、手机铃声此起彼伏;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随意发言或不断重复观点等等。我们的法官能做什么呢?他/她在失控的庭审中很难表达自己的权威,只能选择大声制止或拍击桌面,而这些,又有损法庭尊严和法官形象,引起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对法官态度的误解和批评。
        应该是为法官寻找一种道具的时候了,就像足球场上的裁判可以吹哨子一样。自然地,香港电影里法官的法槌被带进讨论中来。或许,他们也想到了中国古代的“惊堂木”。但不管如何,思明法院同意并开始了他们的行动。从设计到制作甚至法槌木质的挑选都是他们亲手经历的,据说在那时院长办公室的一角堆了一堆不合格的木头。
        2001年9月14日,对于中国的法槌来说,是个值得纪念的日子。在厦门思明法院审理一起受贿案时,院长陈国猛敲响了国人陌生而又熟悉的第一槌。这便是所谓法槌诞生的故事。
        而这故事之后的发展就快得或许会出乎当初设计者的意料了。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就正式通过了《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在2002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正式文件,规定从2002年6月1日起,全国法院统一使用法槌。一项波及中国众多法院也必将涉及诸多方面的改革历时仅4个月就得到实现了,在司法改革总是波波折折的境况下,不得不令人称奇。

        应该说,无论这个槌子握在谁的手里,这都是一件精美的艺术品,不仅仅表现在外表上,更体现在其所象征的文化内涵上。法槌取材于名木海南檀(又名“花梨木”),这种名木纹理清晰均匀,呈红褐色光泽,质地坚硬,抗弯曲耐腐蚀,寓指法官刚直廉洁、坚韧不拔的优秀品质。槌身为圆柱形,槌体顶部镶嵌象征公平正义的天平铜片,槌腰嵌套标明法院名称的铜带并将根据不同民族使用不同民族文字。底座以整木制成,为矩台形,其表面嵌有矩形铜线和我国传统饰纹,既取“规矩”之意,又寓“司法公正”之旨。槌、座相衬,取“智圆行方”之意,象征法官应成为智能和正义的化身,也意味着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槌、座相击,音质透亮,敦实有力,有一“槌”定音之意。
        但是,这个承载了太多司法理念与民族传统的法槌,并不能因其自身的完美精致而获得足够的正当性,就像《蒙娜丽莎》并不因其绝美而适宜挂在法庭的墙上一样。它能迅速地得到最高法院的承认并推行,一定还有其他更重要的理由。
        最高法院研究室公布的理由认为:第一,法槌体现现代司法理念。近年来,现代司法理念对审判实践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其中之一就是审判活动的“程式性”和权威性。推广使用法槌便是这种理念的体现。第二,是审判实践的需要。庭审活动中,有些地方的法官在法庭上使用“叮咚”电铃,有的则用钢笔敲打桌面等发出响声,这种做法有失正规,与国际惯例也不同。因此,很有必要对此加以统一和规范。第三,使用法槌有历史传统渊源。我国古代官员一般都使用惊堂木,但那是封建制度下体现大堂或衙门的权威,而法槌则更多体现现代司法含义。第四,与国外通行做法相协调。使用法槌是国际上很多法院的通常做法,并已经积累了成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第五,具有良好的实际效果。法庭上,法槌和言语共用,能更好地维护法庭秩序,提醒诉讼参与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增强法庭权威性和严肃性。
        法槌敲响之前之后的新闻报导与学者讨论也基本上离不开上述几个方面。大多谈到的便是法槌的礼仪性和神圣性很好的界定了、体现了法官的职业性、法庭的庄严性和司法的权威性。但是,也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赞同这样的革新。我们可以看到某种质疑的观点:体制不变,素质不变,光是形式上的花样翻新又有多大意义?
        这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的确,法槌的使用是个形式上的花样翻新,而不能立即带来司法体制的改良或法官素质的提高,甚至与司法体制和法官素质无甚关联。内容决定形式,内容是主要的,而形式是次要的。大约因此种绝对的而非辩证的对立思维的影响,司法界和法学界一直以来存在着轻视形式的倾向,比如对于司法程序的不看重。另外,法槌的使用这种偏向形式化的追求似乎也与中国正在推行的现代化事业(司法现代化是其中之一重要方面)不甚吻合。按韦伯的理论,现代化是个“除魅”的理性化过程,而法槌却在唤起一种类似宗教的非理性情绪,似乎有点与大趋势背道而驰。在这样的背景下,法槌的存在也不可避免地遭遇到某些人这样的双重怀疑。
        但是,对于形式、仪式、象征物,即使我们不带着宗教的感情去体验它的神圣,我们也可以用我们自谓所具有的理性去理解它的功用。如果把法槌看作是司法界的一个社会符号,那么在法槌的敲击过程中,这种社会符号逐渐获得了其司法的社会意义,不仅表征其司法的特征和功用,而且还暗示了人们对司法的态度。它代表了审判的开始、秩序的维持和程序的结束,代表了法庭的庄严、法官的尊严和法律的权威,代表了效率、公正与秩序。一个符号承载了如此丰富而确定的司法涵义,以至于每每看到法槌或听到法槌的敲击,人们总是自觉地或不自觉地联想到这些涵义,进而产生一种确信,对一个事物、一套制度未来的确信。因此,伯尔曼先生在《法律与宗教》里头说:“法律的各项仪式,也像宗教的各种仪式一样,乃是被深刻体验到的价值之庄严的戏剧化。”
        如果更通俗一点讲,形式的东西有助于营造一种文化氛围。法律的特质之一,正是通过程式化、仪式化的形式来使正义这种颇为抽象的理念直观地显现出来。在法庭上,就是那些诸如国徽、法袍、法槌等鲜明的特定符号,给人以强烈的暗示,构成一种独特的气氛,从而传达出法官的权威和法律的神圣。而这种符号、仪式所营造的氛围,对于法官来说几乎是必须的。法律不同于自然科学,法官对事实的认定要受到司法资源及时间的限制;而且,法官同样是人而不是神。在这些约束条件之下,法官并不必然要比普通人更聪明更能发现事实真相,但是他/她作为法官必须对此作出判断。那么,法官何以服人?有一个看上去不甚合逻辑的司法谚语说:“不是因为他总是判得对他才成为上诉法官,而是因为他是上诉法官他才总是对。”我想这句话的“逻辑”也可以套用在一般的法官身上。在众多的案件中,特别是在所谓的疑难案件中,有时法官不得不依靠法庭这种易于产生超理性体验的神圣感的仪式化气氛来说服当事人。而深色的法袍、庄严的法槌,都非常适宜创制这种氛围。

        苏力在多篇论文里对法律专业化、职业化的强调提醒了我上述法槌形式上的意义并不是它的本质。如果不是把法槌在法庭上的使用作为一个单独的事件,而是放在我们整个司法现代化的整体背景中,那么我们将可以看出在法袍、法槌的背后有一条隐隐约约的主线,那就是法律在中国逐渐的专业化、职业化过程。司法的现代化是否必然就要求法律的专业化职业化,这可能是个有些争论的大问题,但是法袍与法槌的使用将促成法律的专业化职业化,这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这种司法形式上的改变,实际上也是对司法以及法官在社会中的一种定位。这些“道具”只有法官可以用,这样就把法官的职业与社会其他职业区分开来,同时法袍法槌的使用实际上也限制了法官的行为,使得他们受到自身身份的约束。实际上,任何一些形式上的标新立异都将会导致使用这些形式的事物某种程度上从某种类群中分离、分立出来,而这种分离分立也是任何职业专业化的前提。从这个维度上来说,即使是某些人看到法袍觉得滑稽、看到法槌觉得可笑,法袍法槌这类形式性物件的使用也将是法律现代化的过程。
        在理念与动机的层面上论证法槌的合理性,我总觉得还是显得有点空虚飘浮。因此,我这里想从法槌的实际使用这一角度细细的说一说。
其实,最高法院此项改革是相当精心的。以法槌槌顶的设计为例。原先厦门思明法院设计试用的法槌槌顶一头雕有独角兽,作为对传统文化的继承,也是公平正义的象征,应该说是很具美意与内涵的。但是,最高法院最后确定全国统一使用的法槌却没有独角兽雕刻,而改为两头对称的半圆形槌头,槌顶镶嵌天平铜片。这样确定的理由是非常实用的,即如果法槌一头雕有独角兽的话,那么法官在每次敲击法槌的时候都必须确证独角是朝上的,否则就很有可能把独角损坏。也就是说,这样的一种设计在实际使用起来时,就很不方便了。
        对于法槌与惊堂木的关系,也有很多的议论。有人从“民族主义”的角度来分析为什么排斥使用在我国更具历史根基的惊堂木,我觉得很有眼光。但是,这只是一种社会心理的理论分析。对于中国的使用法槌,我觉得区分惊堂木与法槌的文化内涵或象征意义,并无任何的意义,徒增一点知识丰富的自足感而已。无论如何,我还是觉得从实用性与舒适性的角度来分析更有说服力。假使法官拿一惊堂木,他必须用几根手指尖小心而又用力的捏着槌长约三分之一的部位,然后使劲往桌子上一拍。声音的确吓人(也吓他本人),效果可能会很不错,可用起来实在是不太方便(至少与槌子比较起来是如此),一不小心还可能会夹着打到自己的手指肉,打坏桌面也是可能的。而法槌握在法官的手中,方便、敦实,还可免除打坏油漆桌面的担忧。这样的分析可能是出于我个人的想像,但是基于我个人握过更粗糙的木槌的生活体验,我想这样的结论并不是没有根据的。
        如果说上面的分析显得有点过于琐碎的话,那么再一次强调文章开头提到的设计法槌的缘由我觉得是很有必要的。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法庭秩序是必须要由法官来维持的。在没有法槌之前,出于无奈或习惯,法官只能以大声呵斥甚至拍桌子来显示自己的权威,维护法庭秩序。但这样显然不是一件好事,甚至法官还有可能被控告,就像在厦门发生的事件一样。我可以肯定的是,实践将证明法槌的使用是不可逆转的一项改革。在中国“引进”法槌之前,可能不是所有的法官都感觉到不方便,但是自从有法槌之后,如果一旦不使用法槌,则所有的法官将感到不方便。从这个实用的意义上来说,如果要在法袍与法槌之间作一个比较的话,我以为法槌的使用要比法袍的穿着更为必要。这也可能是法槌的改革要比法袍的改革顺利得多的原因之一吧。
        从对法治的呼吁到法槌的使用这般细腻处,司法改革在经历一种转折,从理想得到现实、从天国到尘世的转折。这也是我从法槌的使用中读出来的一点感觉。法学的本质,应是一种非常实用的学科。它不是用来争论什么理念的场所,而是一块实用主义的园田。司法改革能例外吗?检验一项改革成败的标准,我想不是一个改革能否成就多少所谓的理论家和思想家,而是这样的一项改革是否有效解决了实际问题。使用法槌或许就体现了这样的一种改革。
        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里头讲到一个故事。1947年,特曼·阿诺德(Thurman  Arnold,作为一个教师和作家,他把所谓“法律现实主义”弄到真正是玩世不恭的地步)在耶鲁大学法学院的课堂上大讲特讲,法官只是根据他们的偏见作出判决。当时,一个学生打断了他的话,问他,如果他本人做了法官,是不是也会这样作。阿诺德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停顿了片刻,此时,他正把自己由海德先生(Mr.Hyde)变成了杰基尔医生(Dr.Jekyll)(这是英国名作家R.L.Stevenson作品《化身博士》的隐喻。在小说情节中,海德先生是杰基尔医生的化身),由教授变为法官。他回答说:“这个,在课堂上,我们可以坐而论道,剖析法官的行为。然而一旦你黑袍加身,坐在高高的法庭之上,被人尊称为‘阁下’,你就不得不相信,你是在根据某种客观标准行事。”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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