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社会主义司法理念 践行一心为民司法宗旨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孙万胜
关于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命题的提出,对于深化人民法院改革,不断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现谈一下粗浅的学习体会。
一、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认知背景
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是对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规定性、功能要素、实践要求的体系化思考,是构建司法体制、工作机制及司法程序的理论基础。它是一种现实的发展的司法精神,是建立在一定的观念与实践基础之上,并由此形成了自身的认知背景。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其认知背景:
一是中华司法传统中符合现实发展需要的部分。中华司法传统观念强调法律与道德的融合,注重法律对社会的亲和力,进而促使当事人能够对社会纠纷产生的道德根源进行必要的反思,把外在的法律义务转化为内在的道德义务,从而在深层次上增强对国家司法活动过程与结果的认同感。因此,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应积极引导社会主义司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法官职业的法律评价标准与人民群众道德评价标准的逐步融合。
二是社会主义司法实践中符合现实发展需要的部分。在社会主义司法实践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下一些符合现实发展需要,并应进一步坚持、完善的基本指导原则,包括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要始终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审判工作的角度促进党执政基础的进一步巩固;要自觉地把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作为人民法院的社会责任;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促进实现国家管理的法治化。
三是国外先进司法经验中符合我国现实发展需要的部分。我们必须从现实国情出发,有针对性地借鉴、吸收国外先进司法经验中既符合我国现实发展需要,又能够在相当程度上代表着世界司法发展趋势的部分。这既有助于社会主义司法从技术层面进一步回应人民群众不断增强的权利救济需要,也有利于更好地适应参与国际生活、与世界对话的趋势要求。
二、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功能要素
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树立,源于现实发展的要求,所以,应该使其能够按照自身的规定性标准要求发挥出相应的指导作用。从这一原理出发,它应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功能要素:
首先,维护宪法和法律的价值。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在司法制度的建构与运行过程中,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如立法机关与审判机关的职能划分、审判级别监督程序等,保证以法律价值形式所体现的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得到有效维护。
其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在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构与运行过程中,应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引导审判机关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审判工作的基本政策目标,充分挖掘、发挥审判职能潜力,打击犯罪,化解矛盾与纠纷,为改革与发展营造一个长期稳定的社会环境。
再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在指导相应的制度安排时,既要坚持审判权所固有的启动与运行方式,又要在审判权启动之后,在审判工作指导思想上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大局,积极地运用各种技术性、程序性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使社会纠纷的解决方案能够更为符合国家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大局的要求。
最后,促进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不仅强调引导制度设计的理论合理性,也极为关注制度运行的实践有效性,并通过实践上的有效性来检验理论上的合理性,在理念与实践、制度安排与制度实效之间形成结构性均衡,使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能够逐步地适应国情及国家发展的实践需求。
三、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实践要求
当前,树立并体现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应努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完善适应国情需要的诉讼模式。在诉讼模式的选择上,既要发挥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主导作用,又要避免大包大揽,包打天下;既要充分发挥当事人的诉讼积极性,又要有效促使法院在当事人诉讼能力欠缺时及时给予必要的司法关怀。这不仅符合中国的司法传统,使诉讼模式的选择更能符合中国人的诉讼文化观念习惯,而且也有利于实现司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司法资源和诉讼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注重司法判断标准的社会效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辩证统一。目前,人民群众更愿意从道德实质合理性及自身利益的角度而不是从法律形式合理性和公共利益的角度来评价法院的司法裁判,法律评价标准与人民群众的道德评价标准发生错位的现象经常发生。这就要求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充分认识到道德评价标准与法律评价标准之间的差异,积极引导两者之间不断地科学统一。
第三,为人民群众寻求社会公平与正义提供司法便利,保证人民群众分享法院改革与发展的成果。要正确处理好判决与调解的关系。当前较为现实的选择是,能调尽量调,当判坚决判。过分强调判决或过分强调调解的地位与作用都是不科学的。要加大解决涉诉信访工作力度,特别是要全面推行信访工作责任制,以强化责任推动信访工作的有效开展。要在努力做好司法救助工作的同时,科学设定诉讼费收取标准,更加公平地分散当事人的诉讼风险,让人民群众更容易走进法院。
第四,强调法官的社会责任,注重案结事了。一要积极而为。法院要更加关注纠纷问题的解决,而不仅仅是案子的解决。法院是国家机关体系的组成部分,应通过自身的职能及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协调配合,切实承担起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社会责任,把纠纷所涉及的问题努力解决好。二要量力而行。在穷尽司法手段和其他必要的手段情况下,法院的职能不可能无限延伸,纠纷解决的事实风险不能由法院承担,要不断地加强宣传,促使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期望值能够限定在合理范围之内。
第五,实现审判权的科学管理,推动法院内部管理水平的稳步提升。责任与监督是管理的精义,法院内部管理水平的稳步提高,主要动力应来自于有效的法院内部监督。为此,从法官的现有素质状况出发,针对现实的司法环境,在法官的内部监督上应该以责任制约审判权为基点,建立起责任型审判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从而使对法官的监督能在一种客观、公正的机制保障基础上进行,以保证法官廉洁自律,公正司法。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06年3月29日
一、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认知背景
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是对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规定性、功能要素、实践要求的体系化思考,是构建司法体制、工作机制及司法程序的理论基础。它是一种现实的发展的司法精神,是建立在一定的观念与实践基础之上,并由此形成了自身的认知背景。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其认知背景:
一是中华司法传统中符合现实发展需要的部分。中华司法传统观念强调法律与道德的融合,注重法律对社会的亲和力,进而促使当事人能够对社会纠纷产生的道德根源进行必要的反思,把外在的法律义务转化为内在的道德义务,从而在深层次上增强对国家司法活动过程与结果的认同感。因此,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应积极引导社会主义司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法官职业的法律评价标准与人民群众道德评价标准的逐步融合。
二是社会主义司法实践中符合现实发展需要的部分。在社会主义司法实践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下一些符合现实发展需要,并应进一步坚持、完善的基本指导原则,包括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要始终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审判工作的角度促进党执政基础的进一步巩固;要自觉地把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作为人民法院的社会责任;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促进实现国家管理的法治化。
三是国外先进司法经验中符合我国现实发展需要的部分。我们必须从现实国情出发,有针对性地借鉴、吸收国外先进司法经验中既符合我国现实发展需要,又能够在相当程度上代表着世界司法发展趋势的部分。这既有助于社会主义司法从技术层面进一步回应人民群众不断增强的权利救济需要,也有利于更好地适应参与国际生活、与世界对话的趋势要求。
二、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功能要素
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树立,源于现实发展的要求,所以,应该使其能够按照自身的规定性标准要求发挥出相应的指导作用。从这一原理出发,它应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功能要素:
首先,维护宪法和法律的价值。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在司法制度的建构与运行过程中,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如立法机关与审判机关的职能划分、审判级别监督程序等,保证以法律价值形式所体现的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得到有效维护。
其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在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构与运行过程中,应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引导审判机关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审判工作的基本政策目标,充分挖掘、发挥审判职能潜力,打击犯罪,化解矛盾与纠纷,为改革与发展营造一个长期稳定的社会环境。
再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在指导相应的制度安排时,既要坚持审判权所固有的启动与运行方式,又要在审判权启动之后,在审判工作指导思想上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大局,积极地运用各种技术性、程序性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使社会纠纷的解决方案能够更为符合国家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大局的要求。
最后,促进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不仅强调引导制度设计的理论合理性,也极为关注制度运行的实践有效性,并通过实践上的有效性来检验理论上的合理性,在理念与实践、制度安排与制度实效之间形成结构性均衡,使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能够逐步地适应国情及国家发展的实践需求。
三、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实践要求
当前,树立并体现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应努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完善适应国情需要的诉讼模式。在诉讼模式的选择上,既要发挥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主导作用,又要避免大包大揽,包打天下;既要充分发挥当事人的诉讼积极性,又要有效促使法院在当事人诉讼能力欠缺时及时给予必要的司法关怀。这不仅符合中国的司法传统,使诉讼模式的选择更能符合中国人的诉讼文化观念习惯,而且也有利于实现司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司法资源和诉讼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注重司法判断标准的社会效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辩证统一。目前,人民群众更愿意从道德实质合理性及自身利益的角度而不是从法律形式合理性和公共利益的角度来评价法院的司法裁判,法律评价标准与人民群众的道德评价标准发生错位的现象经常发生。这就要求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充分认识到道德评价标准与法律评价标准之间的差异,积极引导两者之间不断地科学统一。
第三,为人民群众寻求社会公平与正义提供司法便利,保证人民群众分享法院改革与发展的成果。要正确处理好判决与调解的关系。当前较为现实的选择是,能调尽量调,当判坚决判。过分强调判决或过分强调调解的地位与作用都是不科学的。要加大解决涉诉信访工作力度,特别是要全面推行信访工作责任制,以强化责任推动信访工作的有效开展。要在努力做好司法救助工作的同时,科学设定诉讼费收取标准,更加公平地分散当事人的诉讼风险,让人民群众更容易走进法院。
第四,强调法官的社会责任,注重案结事了。一要积极而为。法院要更加关注纠纷问题的解决,而不仅仅是案子的解决。法院是国家机关体系的组成部分,应通过自身的职能及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协调配合,切实承担起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社会责任,把纠纷所涉及的问题努力解决好。二要量力而行。在穷尽司法手段和其他必要的手段情况下,法院的职能不可能无限延伸,纠纷解决的事实风险不能由法院承担,要不断地加强宣传,促使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期望值能够限定在合理范围之内。
第五,实现审判权的科学管理,推动法院内部管理水平的稳步提升。责任与监督是管理的精义,法院内部管理水平的稳步提高,主要动力应来自于有效的法院内部监督。为此,从法官的现有素质状况出发,针对现实的司法环境,在法官的内部监督上应该以责任制约审判权为基点,建立起责任型审判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从而使对法官的监督能在一种客观、公正的机制保障基础上进行,以保证法官廉洁自律,公正司法。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06年3月29日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苏大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