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提出和形成
高民权 万一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截至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回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提出和形成,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绪言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宣布废除国民党政府所制定的一切法律和法规无效。新中国成立后,陆续制定了旨在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如婚姻法、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法律,特别是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1954年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1]
1957年“反右”以后,在国家工作的指导思想上出现了“左”倾错误,民主法制建设在探索中也走过弯路,遇到挫折。尽管如此,但仅就改革开放之前的立法来说,其成就依然是巨大的。据统计,从1949年9月至1978年底,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的法律共有134件。其中,已经失效的有111件,继续有效或继续有效正在研究修改的有23件。已经失效的111件法律分为四种情况:(一)已由新法规定废止的11件;(二)已有新法代替的41件;(三)由于调整对象变化或者情况变化而不再适用或已经停止施行的29件;(四)对某一特定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条例,已经过时的30件。而已有新法代替的41件法律,主要是:惩治反革命条例(1951年),惩治贪污条例(1952年),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2年),选举法(1953年),全国人大组织法(1954年),国务院组织法(1954年),地方组织法(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54年),关于同外国缔结条约的批准手续的决定(1954年),军官服役条例(1955年),关于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单行法规的决议(1955年),兵役法(1955年),军官服役条例(1963年),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1964年)等。由于调整对象变化或情况变化而不再适用或已经停止施行的29件法律,主要是: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1949年),土地改革法(1950年),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1951年),文化娱乐税条例(1956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1960年)等。[2]
众所周知,“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内乱中,国家法制惨遭破坏。针对这种状况,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总结过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和任务,确定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同志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1978年12月22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和全国人民的注意力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4]一方面,这表明我们党对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有了新的认识,由原来的依靠政策治理国家逐步转变为既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正如彭真同志所指出的:“我们根据地的政权也有一些法,但有限,也很简单。”建国以后,“不讲法制怎么行?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靠政策,还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5]另一方面,这也是新时期民主法制建设尤其是立法工作的宣言书。从此,中国共产党人不断探索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逐步提出并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要前提,因此,它与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过程存在一定的交叉,但本文只着重回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的过程。以1997年为界,可以划分为两个大的阶段。第一阶段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第二阶段提出要“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这一阶段从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至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召开。
(一)强调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初步提出法律体系的问题
自1978年底以后,党和国家在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时,初步提出法律体系的问题。
第一,着力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文革”之后,“痛定思痛”,人心思法。1979年2月15日,叶剑英同志就法制建设发表谈话时强调要保持必要的社会政治安定,他说:“近三十年来的实践证明,要使我们的国民经济高速度地稳定地向前发展,就要保持必要的社会政治安定。而为了持久地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并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6]1979年6月25日,邓小平同志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党内负责人会议上讲话时指出:“中国人民吃够了动乱的苦头。动乱一下,就耽误好多年,不是三年五年能恢复起来的,动不得、乱不得啊!我们搞四个现代化,需要这样的政治局面。在国际上,在人民当中,我们要树立这样一个很好的形象,表明我们是安定团结的。”[7]1980年1月16日,邓小平同志还明确指出:“真正要巩固安定团结,主要地当然还是要依靠积极的、根本的措施,还是要依靠发展经济、教育,同时也要依靠完备法制。经济搞好了,教育搞好了,同时法制完备起来,司法工作完善起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整个社会有秩序地前进。但是法制要在执行中间逐步完备起来,不能等。”[8]
第二,强调民主与法制的结合。叶剑英同志说:“要正确处理民主与法制的关系;只有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才能确立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也只有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主义法制,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9]1979年6月28日,邓小平同志指出:“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10]关于“两只手”这个十分生动形象的说法,是邓小平同志反复提及的。1980年8月,邓小平同志进一步指出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我们过去的一些制度,实际上受了封建主义的影响,包括个人迷信、家长制或家长作风,甚至包括干部职务终身制。我们现在正在研究避免重复这种现象,准备从改革制度着手。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11]彭真同志也说:“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就很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现在,‘人心思法’,全国人民都迫切要求有健全的法制。”[12]实际上,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加强法制建设结合起来,是新时期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方针。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13]
第三,加快立法的步伐。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叶剑英等同志都强调要加快立法。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同志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14]叶剑英同志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大会上指出:“这次会议之后,人大常委会还将根据许多代表提出的意见,组织各方面的力量,抓紧民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计划生育法以及工厂法、劳动法、合同法、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等各项法律的制订工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各种必要的规章条例。”[15]实际上,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立法速度是很快的。
需要指出的是,1982年9月6日,彭真同志在全国经济法制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了“法的体系”这一概念。他说:“在人类社会历史上,法律一旦产生,便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体系,并且追求更多的独立性。立法,不能不考虑法自身的体系逻辑,不能这个法这么规定,那个法那么规定,互相矛盾。但是,归根到底,正像恩格斯说的,是‘经济关系反映为法原则’。不管人们承认不承认,生产力、生产关系发展了,社会发展了,实际发展了,法也要发展,法的体系也要发展。”[16]这就提出了法律体系的问题,但还只是初步的,究其原因,乃是当时的立法还很不完备,但更根本的原因是改革才刚刚起步,社会实践经验还不够充分。正如彭真同志所分析的: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这种客观形势把经济立法推上了重要议事日程,要求抓紧,搞好。那末,是不是一下就能搞得很完备呢?不行。不是不想,而是不可能。三中全会以来,在指导思想、方针政策上拨乱反正,实行经济调整,体制正在改革。立法不能只凭愿望和想当然,不能离开实际头脑里想搞什么就搞什么。”因此,“它只能是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实践证明正确的政策的法律化、条文化。这要有一个实践过程,主观和客观的矛盾只能在实践中解决。”[17]应该说,这是从实际出发的,实事求是的。
198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总结过去一年工作时提出:“立法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法制原则,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法律体系。”[18]
(二)新宪法颁布实施,强调要建立比较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宪法》。这是新中国第四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从此,关于法律体系的论断有了新的特点。
第一,强调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1986年1月17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讲话指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党有党纪,国有国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中为什么要有一条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只有人民内部的民主,而没有对破坏分子的专政,社会就不可能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不可能把现代化建设搞成功。”[19]在这里,邓小平同志又一次阐述了关于“抓建设”和“抓法制”的“两手抓”的思想。彭真同志在对人治与法制进行比较后指出:“管理国家,靠人治还靠法制?一定要靠法制。宪法是这么规定的,党章也是这么规定的。这是总结建国以来几十年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得出的结论。”[20]
第二,要以宪法为依据。1983年6月21日,彭真同志指出要按照宪法的规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立法工作。“还有一些重要的迫切需要的法律有待制定,立法任务还很繁重。……我们要根据实际的需要和可能,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立法工作,做到既积极又慎重,以保持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21]1985年1月23日,彭真同志在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座谈会上指出:“立法需要有两个根据,一是实际情况,二是宪法。……我们这样一个大国,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因此,法律只能解决最基本的问题,不能规定太细,太细了就难以适用全国。为了因地制宜地解决问题,一个法律制定出来以后,一般还需要制定实施细则,作出具体规定。”[22]
第三,强调加强经济立法。这是为了适应改革尤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基本任务就是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社会主义的国家机构必须通过计划和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对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检查、指导和调节。“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国家立法机关要加快经济立法”[23]。1985年9月23日,党中央提出:“必须十分重视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工作,……力争‘七五’期间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逐步使各项经济活动都能有法可依,并且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24]
由于五届全国人大、六届全国人大卓有成效的努力,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了。但是,正如万里同志1988年4月13日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上指出的:这“与社会现实生活提出的要求,与完备法制的目标,都还有很大距离。”因为“我们的法律体系仅仅是初步形成,还很不完备,还有许多重要的法律需要制定。”今后五年,我们立法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本届人大的立法工作,需要有一个通盘考虑。本届常委会要制定出一个五年立法规划,然后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成熟一个,制定一个。条件不成熟的,继续由政府制定行政法规。[25]
1990年3月18日,江泽民同志在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全国政协七届三次会议的党员负责同志会议上讲话时提出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他说:“建国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基本上有法可依。但是,我们的法律还不够完备,立法任务还很繁重。当前,要抓紧制定和完善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人民正常生活的法律,抓紧制定有关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以及有关发展农业、交通、能源、教育、科技方面的法律,还要抓紧制定和修改惩治犯罪和促进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26]在同年年底,中共中央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提出:“加快经济法制建设,促进经济调控的规范化、制度化。‘八五’期间,要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使各方面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有法可依。”[27]这就要求在“八五”期间建立比较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
(三)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1992年,党和国家提出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第一,“搞法制靠得住些”,用法制来保护和促进经济发展。1992年初,邓小平同志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视察时指出:“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这两只手都要硬。……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28]1992年7月1日,万里同志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上讲话指出:市场经济搞起来后,用什么样的手段来管理和控制?如何用法律手段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这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任务。[29]
第二,加强经济立法,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订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30]1993年3月13日,江泽民同志在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全国政协八届一次会议的党员负责人会议上讲话时指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加强经济立法作为第一位的任务,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在本世纪内,努力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初步建立起来。”[31]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两天之后,乔石委员长在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提出要“初步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他说:“以改革的精神加快立法步伐,特别是要把经济立法放在最重要的位置。要力争在本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初步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推动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993年4月1日,乔石同志进一步指出:“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把加快经济立法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尽快制定一批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在九十年代,我们要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相应地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32]
1993年7月2日,乔石同志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上指出:“本届常委会任期内要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这个任务是相当艰巨的。”[33]这是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目标任务的进一步分解,就是要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1993年11月14日,党中央指出:要“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34]。1994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要继续把经济立法放在第一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常委会已经制定了五年立法规划。……实现这个规划,就可以大体上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进一步健全其他方面的法律制度。”[35]
从上述可以看出,随着我国改革尤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日益发展,我们党和国家对法律体系的认识也在不断提高。从“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法律体系”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再到“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等,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到1996年底1997年初,“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方面迈出重要步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已初具规模。”[36]
三、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这一阶段从1996年起直到现在。1996年2月8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讲话时明确提出“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这是我们党首次提出这一治国理政方式。他说:“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必须按照市场的一般规则和我们的国情,健全和完善法制,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集约型经济所必需的法律体系。”[37]
(一)正式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〇一〇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38]这是党中央第一次正式提出要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到八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已“初步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条件”,也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定了基础。”[39]
(二)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998年4月29日,李鹏同志指出: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初步形成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已经确定要在本届任期内,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实现这一任务,必须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40]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0年10月31日,李鹏同志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上讲话时说:“要加强法制建设,重点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41]。2000年11月初,李鹏同志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立法工作会议上说:“我们必须在认真总结20多年立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努力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法律上、制度上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全面实现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宏伟目标。”[42]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〇一〇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43]这就重申了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要求。
2003年3月10日,李鹏同志指出:“在前几届工作的基础上,经过不懈努力,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每个法律部门中主要的法律已经基本制定出来,加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44]这就正式宣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三)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03年3月19日,吴邦国同志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上讲话时说: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的思路,就是一个目标、一个重点。一个目标是,争取在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五年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个重点是,提高立法质量。[45]2003年10月,党中央提出:“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加强经济立法。”并提出要完善市场主体和中介组织、产权、市场交易、预算、税收、金融和投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社会领域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法律制度。[46]2004年4月26日,胡锦涛同志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说:“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大力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特别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和中介组织法律制度、产权法律制度、市场交易法律制度、信用法律制度,以及有关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法律制度,加快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47]就是说,这一时期的立法重点仍然是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完善。
2004年9月15日,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讲话时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他说,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制定了现行宪法和4个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00多件现行有效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650多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75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6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有力地推动和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48]
2005年10月11日,党中央提出要进一步制定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全面推进法制建设,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49]2006年10月11日,党中央提出要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50]这是强调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全面加强立法工作。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51]这就正式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四)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还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52]此后,围绕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和国家继续要求加强立法工作。
2007年11月27日,胡锦涛同志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讲话时强调:要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推进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切实把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任务落到实处。”[53]2008年2月28日,吴邦国同志指出:“我们按照‘以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的立法工作思路,五年来共审议宪法修正案、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决定草案106件,通过了其中的100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将近10天之后,吴邦国同志在部署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时提出“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强调立法重点是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他说:“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实事求是,抓紧制定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及时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规定,督促有关方面尽快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法规,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继续完善经济、政治、文化领导立法,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发挥法律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54]
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专门组织开展了第二次大规模的法律清理工作。2008年4月24日,吴邦国同志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闭幕会上讲话时指出:围绕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目标任务,“我们一方面要抓紧制定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另一方面要着手清理现行法律。……这就是要组织开展对现行法律的清理工作,分轻重缓急,进行分类处理,使法律体系在形成的基础上尽快完善,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客观需要。”[55]2009年3月9日,吴邦国同志进一步指出:今年是实现党中央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目标的关键一年。“我们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下,一手抓法律制定,一手抓法律清理,努力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上迈出决定性步伐。”[56]2009年8月27日,吴邦国同志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闭幕会上讲话时专门阐述了集中开展法律清理工作的重大意义。他说:“集中开展法律清理工作,是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科学、统一、和谐,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一个重点。这次会议通过的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一揽子对59部法律的l41个条文进行了修改,基本解决了现行法律规定中存在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这是继6月份常委会会议作出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后,法律清理工作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57]
通过以上的回顾,可以看到,我们党和国家继续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认识,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后,又陆续提出“初步形成”、“基本形成”、“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阶段性目标和任务。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提出,是一个渐进过程,是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相伴随的,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科学认识与总结的结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结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新中国成立61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成功地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我国的法治建设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取得了巨大成就,并积累了丰富经验。目前,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标志
2001年3月9日,李鹏同志指出:构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标志有三个:一是涵盖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或法律门类)应当齐全。二是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应当制定出来。三是以法律为主干,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制定出来与之配套。[58]2003年4月26日,吴邦国同志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标准主要有三个,“第一,涵盖各方面的法律部门,即宪法和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这七个法律部门要齐全。第二,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应当比较齐备,做到有法可依。第三,以法律为主干,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制定出来并相互配套。”[59]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点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点,吴邦国同志在一系列讲话中作过分析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最大特点或特色,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社会主义。此外,还有以下几点。
第一,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实事求是,按照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和重大决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来制定法律法规或修改法律法规。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的统一整体。也就是说,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也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协调统一的有机整体,不能在国家法律体系之下或以外,再搞自己部门或专门委员会的“法律体系”。
第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而不是静止的、封闭的、一成不变的。“我们的法律体系要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处理好稳定性与变动性、前瞻性与阶段性的关系。即使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也还要根据我国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60]
第五,不能用西方的法律体系来套我们的法律体系。外国法律体系中有的法律,但不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我们完全可以不搞;外国法律体系中没有的法律,但我国现实生活需要的,我们要及时制定。我们要借鉴人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对外国的法律应当采取分析、鉴别的态度,不能照抄照搬。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截至2010年10月,除宪法及其4个修正案外,已制定现行有效的法律237件(其中包括起支架作用的法律50多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8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00多件。目前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基本的、主要的方面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我国先后有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的1982年宪法。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明确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在实践中得到坚持和完善,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全面的规定,为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极大地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宪法规定的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得到有力的推进,促进和保障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律不断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不断完善和发展,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等,规定了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产生、职能、活动以及监督等,保证了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了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整个国家机构按照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和运转,国家各项工作有序、高效地进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适应了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加强了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制约和监督,推进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进一步扩大了农村、城市的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有力推进了基层民主的发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颁布实施,为香港、澳门施政、立法和司法提供法律依据,体现了“一国两制”的构想,维护了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促进了香港、澳门的繁荣稳定。反分裂国家法将党和国家关于对台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原则和方针政策措施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对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及其活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发挥着重大作用。
规范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不断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制定了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民法通则规定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基础法律规则。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规范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法律相继出台,为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物权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遵循平等保护物权的市场法则,强化国有资产保护,贯彻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规范了现实生活中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合同法提供了市场平等主体在交易中需共同遵守的规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等,对各类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规范,保障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企业破产法确立了优胜劣汰机制和陷入困境企业的挽救制度。担保法、保险法、票据法、拍卖法、信托法、招标投标法、证券法等规范了特定领域内的市场行为。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为知识产权提供法律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等,在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同时,运用法律手段对经济发展进行适度宏观调控。预算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为相关领域进行宏观调控提供法律保障。中国人民银行法等,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保证了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促进了中央银行调控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对外贸易法等,有力地推动了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2001年以来,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和建立统一市场的需要,又修订了对外贸易法,确立了统一、透明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和文化事业的法律不断完善。制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规范、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关系,依法促进就业,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社会保险法,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对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制定了科技、文化、卫生等方面的法律,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国防法、海关法、教育法、科学技术进步法、房地产管理法、体育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居民身份证法、护照法等社会管理法律,促进了我国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科技等各个领域健康发展。刑法以及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维护了社会稳定,加强了人权司法保护。
促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不断完善。适应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环境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水土保持法、矿产资源法等,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重要载体,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总结和确认了改革开放以来的最新成果,推动了我国改革开放伟大事业,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1]毛泽东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指出:1954年宪法的原则基本上是两个,即“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见《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6页。实际上,这部宪法的章节结构被沿袭下来,而且它所规定的国家的基本制度,如人民民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等也被沿袭下来。
[2]参见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于1987年11月24日通过的《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以及附件一《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已经失效的法律目录》、附件二《1978年底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已经不再适用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组织条例目录》。
[3]《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146—147页。他还说:“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此外,我们还要大力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见《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147页。
[4]《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载本书编写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历次党代会、中央全会报告 公报 决议 决定》(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年版,17页。
[5]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218—219页。
[6]《叶剑英选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04页。
[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一九七五—一九九七)(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527页。
[8]《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254—255页。
[9]《叶剑英选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04页。1979年9月29日,叶剑英同志在国庆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还指出:“必须在党内生活和国家生活中充分发扬民主,在各级组织中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不能少数人说了算,不能搞‘一言堂’,不能容许任何个人凌驾于组织和群众之上。”“必须进一步健全党的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切实保证全体党员和全体公民的民主权利,使党内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从党的领导者到每个党员,从国家领导人到每个公民,在党纪和国法面前人人平等,绝不允许有不受党纪约束的特殊党员和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绝不允许有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的特权。”见《叶剑英选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37页。
[10]《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189页。
[11]《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48页。
[12]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1—2页。
[13]《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59页。
[14]《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146页。
[15]《叶剑英选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10页。
[16]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297页。
[17]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298—299页。
[18]杨尚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工作报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公报》(1980—1982年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577页。
[19]《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54页。
[20]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216页。
[21]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189—190页。
[22]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246页。1985年12月4日,彭真同志在全国民法通则草案座谈会上还指出:“社会主义是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在这个时期里,法要逐步完备,任务是繁重的,任重道远。法律是一门科学,有自身的体系,左右、上下,特别是与宪法不能抵触”。见《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302页。
[23]《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75页。
[24]《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27页。
[25]《万里文选》,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83—584页。1988年12月,万里同志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京委员和部分专门委员会委员座谈会上讲话时指出:“两年立法工作的部署定下来以后,就要分清轻重缓急,一件一件地抓紧落实,要定任务、定班子、定时间,保证如期提出比较成熟的草案。要组织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通力合作,常委会的办事机构要做好服务工作。为了加快立法步伐,外国、香港一些有关商品经济发展的成熟法律,应该注意借鉴,适合我们国情的可以吸收过来,不必事事从头搞起。”见《万里文选》,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93—584页。需要说明的是,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只是制定了一个两年规划(1991年10月—1993年3月)。见阚珂主编:《2003年中国立法研究报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286—288页。
[26]《江泽民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14页。
[27]《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12—1413页。该《建议》还提出:“抓紧制定计划法、预算法、银行法、投资法、公司法、价格法、市场法、劳动法、工资法和审计法等基本经济法律法规,并切实加强经济监督和经济司法工作。”
[28]《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8—379页。
[29]《万里文选》,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18页。
[30]《江泽民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36页。
[3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30页。
[32]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230页。
[33]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3年第4期。
[34]《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载《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50页。
[35]田纪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35页。
[36]田纪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72,274页。
[37]《江泽民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11—512页。
[38]《江泽民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8,30页。“法制讲座提出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在十五大报告中变成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中央在起草十五大报告时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尤其是法学界专家学者意见后决策的结果。‘制’和‘治’看起来只是一字之差,其实是一次重大的观念变革,表明中国不仅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而且要从治国方式上根本抛弃‘人治’传统。”见肖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形成和发展》,载《求是》2007年第20期。
[39]田纪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03,102页。
[40]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8年第二号;另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30页。
[41]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0年第六号。2000年11月1日至2日,李鹏同志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立法工作会议上说:“从构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看,宪法和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都有一批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出台,并且有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与之配套。从总体来看,我国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等主要方面已基本有法可依,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形成,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30页。
[42]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30页。
[43]《江泽民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53,555页。
[44]李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95页。
[45]吴邦国:《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33—234页。
[46]《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479—480页。
[47]《人民日报》2004年4月28日,第1版。
[48]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讲话》,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22页。
[49]《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载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082页。
[50]《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载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658页。
[51]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
[52]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24页。
[53]《人民日报》2007年11月29日,第1版。
[54]吴邦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350—351页。
[55]吴邦国同志进一步分析道:“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29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主干作用,但有的法律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这当中大体分三种情况:一是有的法律是八十年代或九十年代初制定的,当时还是计划经济,现在看来,有些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二是由于法律制定的时间有先有后,有的后法与前法的一些规定有不尽一致或不够衔接的地方;三是有的法律操作性不强,难以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吴邦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8年第四号。
[56]吴邦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931页。
[57]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年第5期。
[58]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57页。
[59]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3年第三号。
[60]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3年第三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