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财政部部长 金人庆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这是我国税制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是我国经济制度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随着2008年1月1日该法正式施行,我国将结束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内外资分立的局面,逐步建立起一个规范、统一、公平、透明的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改革开放的要求,按照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我国先后完成了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1991年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4年将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进行整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形成了现行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税法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度。现行企业所得税制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改革开放和吸引外资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2006年,全国企业所得税收入达到7080.7亿元,占当年税收收入的18.81%,已成为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已经建立起相对比较完善的税制体系,基本上实现了一税一法,每个税种都有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予以规范。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我国现有的并已实施了十多年的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目前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为:
一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律级次不同,实际执行中法律效力也有差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依据的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内资企业所得税依据的是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
二是税法条款内容过于笼统,不够具体、细化。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国家财税主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制定了大量税收政策,削弱了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特别是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漏洞,一些内资企业为了能够享受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既影响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又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三是法律执行成本较高。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实施办法上有较大差异,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方面,存在对外资企业偏松、对内资企业偏紧的问题,造成内外资企业之间税负不公平,也增加了法律的执行成本。
四是不能适应国际税制改革发展的形势。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上所得税税制改革很快,发展变化很大。目前我国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之间相互参股、控股情况十分普遍,企业组织形式向多元混合方向发展,继续实行按内外资企业分设的两套税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需要,也不符合国际税制的发展潮流。
为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维护国家的税收主权,亟须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梳理和整合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制定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国际发展趋势的企业所得税法。
二、制定企业所得税法的指导思想
我国制定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所遵循的指导思想是: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结合我国财政承受能力和企业负担水平,考虑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周边地区的实际税率水平等因素,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相比,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更加符合法律规范,也更加适应我国税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三、企业所得税法将推动企业加快发展步伐
根据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指导思想,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体现了以下“四个统一”: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创造一个比较宽松的财税环境。
一是规范了纳税人标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来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实行由法人汇总纳税。在纳税人范围界定上,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将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都纳入征收范围,基本上与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范围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为了更好地行使税收管辖权,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企业所得税法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同时,为增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避免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是统一并适当降低了税率。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实行这样的税率,使不同类型企业税负差距较大,内资企业实际税负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既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也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要求。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这一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继续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促进各类企业共同发展。
三是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内外资企业在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方面的不一致规定,对各类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扣除作了统一规范。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度,对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适当提高内资企业公益捐赠扣除比例;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合理确定内外资企业广告费扣除比例。由于新税法扩大了税前扣除标准,缩小了税基,实施后,企业的实际税负将低于名义税率。
四是适当调整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在设计税收优惠政策时,把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放在突出地位,主要优惠措施包括: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同时,企业所得税法还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与项目,也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主要包括: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公共基础设施、农林牧渔业等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等。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改变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滥的状况,明确了优惠的目标,突出了优惠的重点,优化了优惠的方式,为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政策导向,能够更好地发挥企业所得税的产业导向作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提升我国产业技术水平和产品国际竞争力。
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税率,消除内外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的差异,为创造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提供了政策规范。内资企业应以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应用环境保护和节能技术,继续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不断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有效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科技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企业所得税法将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
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和吸引外资政策发生了变化,相反,它顺应了我国改革开放的要求,必将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的成果。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外资企业税负从整体上看将略有上升,但对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享受低税率与定期减免税收优惠的老企业,采取了一定期限的过渡优惠措施。而且外资企业投资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和项目,仍可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国际经验表明,稳定的政治局面、良好的经济态势、广阔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法制环境和政府服务等,是吸引外资进入、促进对外开放的主要因素。因此,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不会对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大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以产业导向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引导外资向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要求的方向流动,从而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扩大改革开放政策的成果。
来源:求是 2007年第13期(总458期) 7月1日出版
一、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改革开放的要求,按照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我国先后完成了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1991年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4年将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进行整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形成了现行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税法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度。现行企业所得税制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改革开放和吸引外资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2006年,全国企业所得税收入达到7080.7亿元,占当年税收收入的18.81%,已成为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已经建立起相对比较完善的税制体系,基本上实现了一税一法,每个税种都有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予以规范。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我国现有的并已实施了十多年的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目前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为:
一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律级次不同,实际执行中法律效力也有差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依据的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内资企业所得税依据的是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
二是税法条款内容过于笼统,不够具体、细化。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国家财税主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制定了大量税收政策,削弱了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特别是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漏洞,一些内资企业为了能够享受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既影响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又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三是法律执行成本较高。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实施办法上有较大差异,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方面,存在对外资企业偏松、对内资企业偏紧的问题,造成内外资企业之间税负不公平,也增加了法律的执行成本。
四是不能适应国际税制改革发展的形势。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上所得税税制改革很快,发展变化很大。目前我国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之间相互参股、控股情况十分普遍,企业组织形式向多元混合方向发展,继续实行按内外资企业分设的两套税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需要,也不符合国际税制的发展潮流。
为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维护国家的税收主权,亟须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梳理和整合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制定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国际发展趋势的企业所得税法。
二、制定企业所得税法的指导思想
我国制定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所遵循的指导思想是: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结合我国财政承受能力和企业负担水平,考虑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周边地区的实际税率水平等因素,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相比,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更加符合法律规范,也更加适应我国税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三、企业所得税法将推动企业加快发展步伐
根据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指导思想,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体现了以下“四个统一”: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创造一个比较宽松的财税环境。
一是规范了纳税人标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来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实行由法人汇总纳税。在纳税人范围界定上,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将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都纳入征收范围,基本上与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范围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为了更好地行使税收管辖权,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企业所得税法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同时,为增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避免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是统一并适当降低了税率。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实行这样的税率,使不同类型企业税负差距较大,内资企业实际税负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既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也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要求。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这一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继续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促进各类企业共同发展。
三是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内外资企业在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方面的不一致规定,对各类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扣除作了统一规范。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度,对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适当提高内资企业公益捐赠扣除比例;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合理确定内外资企业广告费扣除比例。由于新税法扩大了税前扣除标准,缩小了税基,实施后,企业的实际税负将低于名义税率。
四是适当调整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在设计税收优惠政策时,把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放在突出地位,主要优惠措施包括: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同时,企业所得税法还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与项目,也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主要包括: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公共基础设施、农林牧渔业等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等。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改变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滥的状况,明确了优惠的目标,突出了优惠的重点,优化了优惠的方式,为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政策导向,能够更好地发挥企业所得税的产业导向作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提升我国产业技术水平和产品国际竞争力。
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税率,消除内外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的差异,为创造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提供了政策规范。内资企业应以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应用环境保护和节能技术,继续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不断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有效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科技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企业所得税法将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
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和吸引外资政策发生了变化,相反,它顺应了我国改革开放的要求,必将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的成果。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外资企业税负从整体上看将略有上升,但对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享受低税率与定期减免税收优惠的老企业,采取了一定期限的过渡优惠措施。而且外资企业投资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和项目,仍可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国际经验表明,稳定的政治局面、良好的经济态势、广阔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法制环境和政府服务等,是吸引外资进入、促进对外开放的主要因素。因此,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不会对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大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以产业导向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引导外资向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要求的方向流动,从而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扩大改革开放政策的成果。
来源:求是 2007年第13期(总458期) 7月1日出版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苏大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