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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司法行政职能作用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马勇霞

来源:   浏览字号: 2006年05月17日 00:00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社会和谐发展、科学发展的具体实践形式,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务的全面发展。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担负着法制宣传教育、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各项职能。通过强化面向农村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强农民法律素质,提高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社会将更加和谐稳定。  
  正确处理和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促进基层和谐稳定,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工作。
  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筑牢农村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司法行政机关要不断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在基层村组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机构,配备熟悉法律、善于开展群众工作的专业人员,构建县、乡、村、组四级联动的调解网络体系,确保矛盾不漏管、纠纷不失控。积极组织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走村入户,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发现和掌握矛盾纠纷动态,依法及时处置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适时依法调处与农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纠纷,做好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承包、征地拆迁、水电纠纷等新型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同时,积极组织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调解、信访工作,努力提高基层调解组织的工作水平。
  当前,大量不稳定因素是由于各种利益冲突引发的,如何调解好各种利益冲突,是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新课题。这就要求我们既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也要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妥善调解和处理各类矛盾纠纷。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是农民,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思想、文化、道德水平和法律素质,是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根本保障。
  坚持从法制宣传教育实效入手,增强农民群众法治观念。法制宣传教育要同建设新农村这一重大历史任务紧密结合起来,按照贴近农业生产实际,贴近农民生活实际,贴近农民切身利益的要求,针对不同对象,把握不同特点,不断创新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教育形式。
  坚持从提高自治水平入手,增强农民群众民主自治意识。提高农村的民主法治建设水平,增强村民的民主自治能力,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在发展经济,开展科技、教育、文化建设的同时,需重视和加强农村的民主法治建设,努力构建民主法治、管理有序的新秩序。只有坚持普法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在深入开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学习教育的同时,深入推进“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引导农村自治组织依法自治,才能保障农民群众当家作主和依法自治的权利。
  坚持从创新法制宣传教育载体入手,推动农村法制文化建设。结合广大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习惯和文化素质状况,探索人民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普法方式,创新法制宣传教育载体,引导农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崇尚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树立农村文化生活的新风尚。
  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面向“三农”拓展业务,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新农村建设涉及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服务等各个方面,为了给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贴近农民群众和农村基层组织的法律需求,开展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合法权益。
  抓住结合点,帮助农民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帮助指导农民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制止和纠正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稳定,任意撕毁、变更合同,随意缩短承包期,擅自提高承包费,强制农户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正确引导农民坚决同出售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假饲料等各种坑农害农,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依法维护外出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是社会救助在司法领域的体现,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困难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怀。
  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要求在村民委员会设立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点,把法律援助送到最需要的贫弱群众手中。对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农村“五保”对象、持有抚恤、优待金登记证或者伤残军人证的人、残疾人、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实行定期联系制度,提供上门服务。建立“12348”法律服务热线电话24小时值班制,答疑解惑,使困难群众不出家门即可得到法律帮助。
  启动农民工法律援助网络建设工作,成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联系制度”,发放“农民工法律援助联系卡”,确保每一个持卡的农民工在务工地法律援助机构得到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切实保障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农民工话有地方说,苦有地方诉,事有地方管。同时,发挥政法、政府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团组织在维护农村贫弱群众权益方面的行业优势,形成落实法律援助责任的联动机制,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作者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  
          来源:《人民日报》  2006年5月17日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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