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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法制靠得住些”——学习邓小平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思想

李步云 罗静

来源:   浏览字号: 2004年08月23日 00:00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同志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了系统、全面的阐述。他关于如何才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深刻分析,他提出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整套原则,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邓小平同志在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我国革命与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对于党和国家在粉碎“四人帮”之后的纲领性任务进行了高度的概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一系列新的政策。就国内政策而言,最重大的有两条:一条是政治上发展民主,一条是经济上进行改革”。怎样发展民主,如何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邓小平同志高屋建瓴地提出要“依靠制度”的重要思想。  
        邓小平同志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强调制度的约束。1980年,他在回答意大利记者法拉奇的问题,即如何避免类似“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错误时说:“这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1992年,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时又明确指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这些论断充分表明,邓小平同志旗帜鲜明地主张加强法制,依靠法制治理国家。  
        同时,邓小平同志还从民主政治、经济建设、社会稳定三个方面深刻地论述了加强法制的重要意义。首先,邓小平同志认为,加强法制是建设民主政治的重要保障。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这是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他看来,民主与法制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是辩证的统一,是不可分离的。邓小平同志曾多次强调这一点。例如在1978年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他提出了一个众所周知的著名论断:“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87年3月,邓小平同志在会见坦桑尼亚总统姆维尼时又提出:“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既能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又能保证我们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这是一整套相互关联的方针政策。”这些论述,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又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内在关系。  
        邓小平同志认为,加强法制也是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客观需要。他在探讨社会主义基本理论时指出,社会主义最终要达到共同富裕。而加强法制,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保障人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尊重个人的人格与尊严,既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最深厚的动力和源泉,也是实现共同富裕这一目标的制度保证。所以,邓小平同志一再强调:“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邓小平同志还认为,加强法制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邓小平同志高度重视国家的安定团结,将之视为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早在1979年3月,他就指出:“在坚决发扬民主的同时,大力稳定社会秩序,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确保安定团结。”法律在维护和巩固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是由法律自身的属性决定的。法律和制度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权威性、科学性。只有加强法制,才能使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决策机制科学化;才能保障经济建设健康有序,有效地防止及惩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消除、化解社会中的不安定因素。因此,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邓小平同志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提出了一整套原则和要求。  
        要建立一个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邓小平同志针对我国当时立法很不完备的情况指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他还指出,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法制建设必须具有稳定性、连续性。  
        要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做到民主法制化与法制民主化。鉴于“文化大革命”中民主没有法制作保障的历史教训,邓小平同志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要实现法制民主化,一是法律的创制要体现民意,保障人民权利,法律的创制程序应恪守民主原则。二是法律的执行、适用与监督要保证人民的充分参与,遵循民主程序。  
        要建立权力的制衡机制,防止权力滥用。邓小平同志指出,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当然要有监督,有制约,“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特别重视对执政党的监督,第一是党的监督,第二是群众的监督,第三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  
        要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维护法律的权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申了邓小平同志有关讲话的基本精神:“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要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和原则。邓小平同志强调,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  
        要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邓小平同志曾多次指出,要坚持司法机关独立履行职责。他说:“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  
        要正确处理好执政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1986年,邓小平同志指出:“党的领导是不能动摇的,但党要善于领导,党政需要分开,这个问题要提上议事日程。”邓小平同志提出的这一原则,现在已经体现在党章和宪法中。  
        要全面进行法制教育,营造良好的法律文化环境。邓小平同志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通过法制教育,使国家工作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具有良好的法律文化素养,既是法治国家的一个必要标志,又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必要条件。  
        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一整套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与原则,不仅具有鲜明的现实针对性,而且具有严谨的科学性。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同志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思想,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对这一方略的科学含义、重大意义和战略地位,作了全面深刻的阐述,并将法治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我们坚信,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领导下,只要我们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就一定能够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为中国人民的幸福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作出贡献。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湖南大学法学院)
        来源:《求是》    2004年第16期    8月16日出版
        中国人大网    2004年8月23日        责任编辑    李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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