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应避免的误区
陈斯喜
正确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注意避免以下几个认识误区:
一、不能用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来衡量我国的法律体系。西方国家的法治建设已经走过了一个比较长的时期,有许多有益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但西方国家的法律是根据他们的经济政治社会制度和国情制定的,而我国的法律体系是扎根于自己国情和改革开放实践的法律体系,具有鲜明的民族特点和时代精神。对于其他国家的经验,凡于我有益的,应大胆借鉴和吸收;凡不适合于我国国情和实际的,也不宜简单照抄照搬,全盘移植。
二、不能仅从法律一个方面来判断法律体系是否形成。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即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相应地,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也是统一的、分层次的,其中,宪法是核心和统帅,法律是主干,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重要补充。因此,在判断我国法律体系是否形成时,不能仅从法律一个方面作判断,而必须从法律规范体系整体上作判断,有些方面虽然没有相应的法律作规定,但已有相关的法规作了规范,也是有法可依的。
三、不能把法律体系的形成等同于立法任务的大功告成。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已经形成了由宪法、法律、法规构成的法律规范体系,并且各个层次法律规范之间形成了比较合理的配套关系,使我国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已经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会在今年得以形成。但这并不表明我们在所有方面都已经完全做到有法可依,在相当多的方面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规定,有些方面虽然有相关规定,但立法层级比较低,有些规定还比较原则或者相互不够协调。可见,从形成法律体系到具有完善的法律体系还有一定的距离。因此,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后,决不意味着立法任务的完成。今后我国的立法任务依然十分繁重,一方面还需要制定一批新的法律,使我国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备;另一方面还需要根据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使之更加切实可行,更加科学合理。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四、不能把法律体系的形成等同于法治建设的大功告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成就,但决不意味着法治建设的大功告成。法治包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个方面。形成法律体系,只是解决了无法可依的问题,要把法律规定变成实践,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方面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但同严格执法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因此,在法律体系形成后,严格执法将成为我国法治建设更加突出的问题。(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