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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认识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

孙谦

来源: 《求是》  浏览字号: 2009年12月01日 14:47

    检察制度是现代国家政治与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法治和人权的重要制度保障。当代中国的检察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根据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历史经验和教训、吸取中国历史上政治法律制度的精华、借鉴其他国家检察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贯彻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民主集中制理论,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和现实的合理性。深刻认识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对于完善检察制度的法治功能,进而坚持好、发展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

    当代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政治特色: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已被载入我国《宪法》。把检察工作始终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坚持和服从党在政治、思想和组织等方面的领导,通过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充分履行宪法职责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国家安全,捍卫党的领导,捍卫社会主义政权,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是中国检察制度的基本政治原则。检察工作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归根结底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所决定的。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和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人民检察制度建设和发展的历史表明,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自觉将检察工作融入党和国家大局,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根本。

    体制特色:“一府两院”架构内的独立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下,国家设立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分别行使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一府两院”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与西方国家检察机关一般隶属于行政机关或者与审判机关合署的体制不同,中国的检察机关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是平行的,是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的国家机关;检察权、审判权、行政权相对独立,但又统一于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这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有本质区别;中国检察机关在国家体制中的独立地位与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密切相关,其根本宗旨和使命是通过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保障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

    功能特色: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表明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根本属性和职责。“法律监督”这一功能定位是我国检察制度与西方检察制度的重大差别。西方国家检察机关基本上或者主要被视为以公诉为基本职能的国家机关,而我国的检察机关则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它强调国家权力一元化而完全有别于“三权分立”,它通过建立法律监督机制来解决国家权力间的监督制约,这样的权力制约机制根本区别于“三权分立”体制下的分权制衡机制。我国的检察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制,它将法律监督职能从国家一般职能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一项独立的专门的国家职能。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功能定位,决定了我国检察权的权力禀赋和职权配置及其运行原则都与西方国家有很大差别。我国检察机关通过依法行使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以及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保障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

    时代特色:与时俱进。中国检察制度的构建,吸收了人类先进的法治理念和经验的合理内涵,坚持了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核心的先进理论的正确指导,体现了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下创造性地进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历史成就。中国检察制度实现了法律监督职能同一般国家职能的分离以及同传统检察权的有机结合,是对现代检察制度的重要制度贡献。同时,它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初级阶段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检察制度。这一制度尚处在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同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一样,在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中国检察制度还存在一些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这需要我们紧密结合中国实际,与时俱进,创新发展,深化检察改革,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永葆生机和活力。

    二

    中国检察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有其深厚的政治、经济、历史和文化基础。

    首先,从政治上看。中国检察制度的构建反映了我国政治制度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这个基本国情出发,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存在和发展必须有利于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有利于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有利于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检察制度是被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制度而构建的,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和基本职责的确立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和检察活动原则等是由我国的国家体制和政党制度决定的。建国60年的法治发展历程表明,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原则下,设置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完善国家权力监督体制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要求。中国检察制度充分发挥了其对于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保驾护航作用,是国家维护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保障,是中国国家政治制度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

    其次,从经济上看。新中国成立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完善的过程之中,经济发展整体上还不平衡,人均经济水平还比较低,社会上尚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诚信缺失,私欲膨胀,违背法治的行为时有发生,各种阻碍和干扰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利因素还大量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通过设立专门的国家机关专负法律监督职责,监察、督促权力依法运行,巩固经济改革和经济建设成果,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是必然的历史选择和现实需要。通过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服从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需要,全面发挥对法律遵行情况的监督作用,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家经济和民生健康发展,不断走向法治的保障和推动力量。

    再次,从新中国历史上看。新中国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新型国家,确立了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以人民代表大会制为组织形式的国家政权。毛泽东同志深刻指出了我们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必然性:这是由中国的经济条件、政治条件、革命条件、群众条件,以及采用这种形式最有利于与民主人士合作等诸因素决定的。在这个基础上,作为国家机构重要组成部分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署,也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做出这样的制度选择,主要历史背景是新中国面临来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封锁和遏制,以及镇压国内反革命叛乱的任务,迫切需要建立强有力的法律监督机关保障中央法令的统一。这样的现实需要,实际上构成了中国检察制度其后发展壮大的内在动力。60年的历程表明,中国检察制度从建立之初,就紧密结合并始终顺应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根本需要,有着深厚的历史基础。

    最后,从文化传统上看。中国是有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始终蕴涵着其固有的政治法律文化传统。无论是国家权力实行一元化的统一权力结构,还是设置诸如御史制度负责监察律令的遵行,以及国家权力的分工协作等,都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传统渊源。在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构建的检察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一脉相承。

    三

    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要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导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探索和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等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实践,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的改革和建设实践,都验证了这一理论体系的科学性和强大生命力。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和运用这一理论体系来认识、研究和解决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始终坚持在这一理论体系的指导下发展和完善检察制度,确保检察工作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要着力构建和完善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在创建和发展的过程中,有许多历史经验需要加以提炼和总结,中国检察制度的历史必然性与现实合理性,其理论正当性和制度发展的内在规律性,以及检察权运行和检察改革的基本理论问题等,都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研究。我们要以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为指导,立足中国实际,努力构建、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传统,加强检察应用理论研究,推动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要在更广阔的视野下进行比较检察理论研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持久发展提供更为坚实、开放、有生命力的理论支撑。

    要进一步规范和约束检察权的行使。中国的检察权是以法律监督为核心的由一系列具体职能组成的,具有崇高而神圣的法治使命,具有彻底的人民性,需要遵从严格的行使原则和程序规则。我们要深刻认识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自觉探索建立和完善对各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要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的服从性、检察权特有的程序启动性等权力属性出发,充分认识其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职能作用,避免将一项制度的功能绝对化,摒弃带有部门偏见的扩权思想,树立规范、严格行使检察权的意识;要进一步推进规范行使检察权的检察改革和机制创新活动,准确把握并充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各项职权,真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

    要努力提高检察官职业操守。职业操守是职业实践的科学总结,是职业共同体的道德基础、履职行为的底线和职业发展的根本保障。现代检察官因其负有不同程度的控权功能和人权保障职责,常常被视为法律守护人的角色,检察官不仅应当具备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要求,还要有一系列特殊的职业素养。坚持、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检察制度,要求检察官应当树立宪法和法律理念,具备理性的政治、社会和人文视野,秉持检察官的“客观义务”;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完善检察职业规范,确保做到依法、客观、公正地追诉犯罪和行使各项检察职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根本要求,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新理念,探索发展和完善检察官的职业规范,努力提高检察执法水平,为保障社会安全、促进社会和谐与科学发展尽到自己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编 辑: 苏大城
责 编: 沈掌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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