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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与人大监督

喻中

来源:   浏览字号: 2004年01月14日 00:00
        司法公正离不开人大监督。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要想真正通过人大监督实现司法公正,仅仅把监督的目标锁定在司法机关自身的行为上,还是非常不够的,还要像医生诊治疾病,不仅看病状,下药还要针对病因。
        司法不公从现象上看,确实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行为所致。但是,司法机关为什么会做出不公正的司法行为?不公正的司法行为的背后到底发生了什么?也许更应该成为人大监督司法的着力点。
        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大量的纯粹由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司法不公,但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司法机关是处于想公正而不能的境地。比如,许多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正在查办的案件,经常都有人来"打招呼",这种"招呼"既有非正式的或私人性质的,也有正式的甚至是由"组织"出面的。前者为了个人目的,希望某个案件的处理符合"打招呼者"的愿望;后者则大多为了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甚至集团利益。无论哪种情况,只要干涉者(打招呼者)对司法机关能够产生足够的影响,都可能导致司法不公。而现在存在的问题,恰恰正是可以对司法机关产生影响的机关和个人实在太多了:有当地党委在干部任免上的权力和当地政府在行政划拨上的权力对司法机关的影响,还有掌握着钱袋子的财政部门以及其他各个掌握着权力资源的行政机关对司法行为的影响。由于司法机关在人、财、物诸方面对于当地党政机关的依附性,司法机关已经做出或正在做出的不公正行为中,有相当一部分都是对外来干预力量无可奈何地妥协、退让与屈从的产物。某些所谓司法不公的案件,其实只是对司法机关处境艰难的记录。
        因而,对于由于司法机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司法不公,更应值得我们关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不公只是一种表象,在司法不公的表象背后,实际上掩藏着其他权力的不公与腐败。司法机关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司法不公,毫无疑问应当接受人大各种形式的监督;但是,司法机关更迫切地需要的是人大对于"不得已"的司法不公的监督。这样的监督,实际上就是帮助司法机关排除非法的外来干预,通过监督这种形式,积极地支持司法机关依照宪法与法律的规定独立而公正地行使司法权,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这,就是人大监督的另一面。
        我们常说,人大的监督就是支持,或者说,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这种说法既适用于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更适用于人大对司法的监督。但是,鉴于现实生活中的实际状况,通过监督实现支持,恐怕在人大对司法的监督活动中更值得提倡。这样,人大监督不但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司法不公的问题,还可望成为中国特色的权力制约机制得以建立的一个契机。
        来源:《人民日报》  2004年1月14日
        中国人大网  2004年1月14日    责任编辑    李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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