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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为人大代表议案的办理规定有效期

山东省肥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于树军

来源:   浏览字号: 2005年03月29日 00:00
        各级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举行会议期间联名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发挥作用的重要方式和途径。从多年的实践来看,由于形成的议案都不规定办理的有效期。因此,虽然“一府两院”在当年的办理过程中高度重视,办理工作也卓有成效,但缺乏连续性,往往使议案办理工作半途而废,议案涉及的问题,有些是本行政区内经济、社会事业中影响深远、涉及层面广、时间跨度大、办理困难的问题,如环境保护、教育发展等,如不能得到彻底解决,会事倍功半,影响社会发展。鉴于此,笔者建议,应根据代表议案的办理难度为代表议案规定一定的有效期,由办理单位负责到底,落实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在当年认真办理的基础上,根据议案的办理难度,用两年、三年、五年或更长的时间,连续办理。在这期间,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履行职责,通过开展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组织代表小组活动,以及听取工作汇报等方式,加强监督力度,支持工作推进,从而确保议案的办理实效,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果,给代表和人民群众交一份合格的答卷。
        中国人大网    2005年3月29日    责任编辑  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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