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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立法工作以人为本

刘松山

来源:   浏览字号: 2004年12月02日 00:00
  在立法工作中,以人为本的首要含义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深刻认识保障人权与以人为本的同一性,大力提倡保障人权,理直气壮地宣传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在立法工作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最重要的是,通过立法,积极具体地落实和保障宪法赋予人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二十多年来,以宪法为依据,我国的人权立法取得非凡成就。但需要承认,一旦认识不到位,宪法规定的不少人权就很难通过立法得到进一步落实。比如,如果在人权立法中采取避重就轻、轻本重末的态度,就会使一些十分重要的人权法不能及时出台。再比如,如果立法不能真正以保障人权为宗旨,就会使一些本应保障人权的法律在实践中可能反作用。因此,在人权立法中,既要考虑民主法制建设处于初始阶段,立法经验尚不足的因素,考虑国家和社会正处于改革和转型时期,不少问题尚难以理清的因素,以及一些宪法权利目前还难以统一立法予以保护的因素,同时也要看到,通过立法保障人权,对于实践宪法规定,维护宪法权威,落实执政为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人权立法的进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思想解放、认识提高的进程。当我们认识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重要意义后,就会更深切地理解人权、热爱人权,崇尚人权、追求人权,我们的人权立法就会硕果累累。
  确立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要求立法工作以限制和规范政府的权力为本。与以人为本相对立的就是以权为本,以管为本,以官为本,在立法中的表现就是,政府的权力大于责任,公民的义务大于权利,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权力与责任的关系被扭曲。现在,强调以人为本,在立法工作中的要求就是,人的权利应当进,政府的权力应当退,立法工作要以限制和规范政府的权力为本。
  如何通过立法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呢?针对政府权力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在不需要政府权力介入的领域,如市场能够自我调节的领域,社会的善良风俗和文化传统可以引导的领域,以及其他不需要政府权力介入的领域,通过立法精简机构,取消政府权力的介入。二是对于必须由行政机关予以管理的事项,要严格规范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界限,使政府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比如,严格贯彻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规定,进一步通过立法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在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的行政许可权的界限。三是在规定行政机关管理职权的同时,要严格遵循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科学掌握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要求立法工作要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本。以人为本的最终目的是使人获得全面、和谐发展。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人为本不仅要求满足部分人的发展要求,而且要求满足全体人民的发展要求;不仅要求城市的发展,也要求农村的发展;不仅要求东部地区的发展,也要求中部、西部地区的发展;不仅要求物质文明的发展,也要求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适应全面发展观的要求。我们在立法观念,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以及立法内容等方面需要适时做出调整。比如,立法工作向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倾斜,向促进经济相对薄弱地区发展倾斜,向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倾斜,向保护、促进人民实现各项政治权利和自由等制度文明方向倾斜,就十分必要。总之,我们只有始终围绕人的全面、和谐发展这个主题,以积极、主动、前瞻的态势,通过制定各项规范逐步消除贫富差距、城乡差别、地区差别等问题,解决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问题,才能最终实现立法的以人为本,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发展。
        来源:法制日报  2004年12月2日
        中国人大网    2004年12月2日        责任编辑    李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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