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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委员名额优化人员结构

胡鸿民

来源:   浏览字号: 2004年11月25日 00:00
        近闻,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改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适当增加了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这对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大有裨益。
        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例,原组织法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11—23人。试以23人为例来说明,在许多地方,县(市)人大常委会的人员中通常设常委会主任1名,副主任6名,有3名委员兼任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6名委员兼任工作委员会主任,计16名,占23人的70%,他们都是专门从事人大工作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因此,并不专门从事人大工作的兼职委员将不及30%。在兼职委员中又必须考虑到代表性,工业、农业、教科文卫、城建、财经、街道办事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方方面面不好兼顾,像法律、审计等专业人员也难以顾及。修改后的组织法将县(市)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增加到15—27人,有利于改善人大常委会的人员结构。
        增加名额,目的在于提高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效率。所以,应在有限的名额之内,把能办事、会办事、敢办事的人选进各级人大常委会里来,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因此,增加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  
        来源:《人民代表报》    2004年11月23日
        中国人大网    2004年11月25日        责任编辑    李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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