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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代表视察的实效

王德亮

来源:   浏览字号: 2004年09月03日 00:00
        代表视察,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在闭会期间依法履行职务的重要形式。“察”出实情,增强实效,是搞好代表视察的内在要求。笔者认为,应做到“四个结合”:  
        一、在视察内容上,坚持重点工作与一般工作相结合。选题是搞好视察活动的前提。在组织好每年人代会前的常规性视察的同时,应确定视察的重点内容:一是宪法、法律、行政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二是本级人代会通过的各项报告及其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三是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技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四是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这个前提下,坚持“议大事,少而精,重实效”的原则,做到视察项目相对集中,重点突出,抓准问题,向深度挖掘。  
        二、在视察形式上,坚持因事而宜与多种形式相结合。视察的形式可以分为集中视察和分散视察,专题视察与定向视察等。集中统一的视察很有必要,但集中视察毕竟只有几天时间,而专题视察、定向视察、持证视察与集中视察相比,有内容专、时间经常、灵活机动的特点,往往更有针对性、可行性。因此,有必要根据视察内容来确定具体的视察形式,将集中视察与分散视察、定向视察和持证视察结合起来,以更好地监督“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三、在视察方法上,坚持调查研究与开展视察相结合。从一定意义上讲,人大代表的调研活动,是其行使职权的一项准备工作。调查研究与视察活动的目的是一致的。因此,应注意把调查研究融入视察活动之中,组织代表深入基层、工厂、车间、农村,使代表接触面更广、了解的情况更多更实,力求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有的放矢。  
        四、在视察效果上,坚持交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与跟踪监督相结合。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代表视察主要是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所以,必须把功夫下在视察后的跟踪监督上。视察结束后,人大常委会应及时将形成的书面报告送达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他们对视察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以改进和推动工作。
        来源:山东人大信息网    2004年8月31日
        中国人大网    2004年9月3日        责任编辑    李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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