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时俱进 开创地方立法工作新局面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龚贤永
十六大明确提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对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要积极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立法的引导、促进、保障、规范功能,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首先,要转变观念,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指导思想。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我们的法律、法规,从本质上讲,是人民意愿的体现,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最终要归结到由具体的人来完成。因此,要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把是否有利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衡量立法质量的最高标准。实践证明,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立法才能保持正确方向、才有生命力,才能不断地提高质量;广泛、充分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才能集中民智、体现民情、反映民意。要从制度创新和制度建设入手,进一步改进立法工作方法,健全立法工作机制,以制度保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这一宗旨的实现,以程序公正确保立法的公正。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就要求我们在立法工作中要充分发扬民主,注意倾听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在方式上,除坚持过去行之有效的做法外,还要不断探索适应社会发展的新的方式方法,拓宽开门立法的渠道。通过不断努力,切实做到集思广益,使制定的法规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增强法规贯彻实施的群众基础。
其次,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做好地方立法工作,需要更加强调提高立法质量,真正把提高立法质量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从我们贵州省地方立法的实际情况来看,提高质量必须下功夫解决好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这里讲可操作性,是指法规要便于执行,避免空洞的、原则的、含混不清的规定,执法部门和管理相对人有了法规就有了具体、明确的行为标准。法规的科学性、针对性,都体现在可操作性上。二是克服部门利益倾向。所谓部门利益倾向,就是有关部门在立法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强化、扩大部门的职权,使部门利益合法化。其表现是重管理、轻服务,重权利、轻义务,重罚款、收费而忽视扎扎实实解决问题。这种倾向既不符合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宗旨,也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必须认真加以解决。三是立法工作队伍建设还需加强。从事立法工作的同志们,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感,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的学习,积极开展立法研究,勇于开拓创新,在实践中不断提高。
再是,增强立法工作的计划性、预见性和主动性。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法和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结合立法工作实际,于2003年9月通过了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为提高立法质量,规划在制定的过程中,主要把握了几个原则,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维护法制统一,体现地方特色;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科学安排;必要性、可行性与前瞻性相结合和开门立法、民主立法。规划是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项目建议,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省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有关单位明确责任,团结协作,密切配合,认真落实规划,较好地保证了立法质量。
总之,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发展这个主题,坚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把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充分体现地方特色,努力提高立法质量,不断开创地方立法工作新局面。
摘自:贵州省人大网 2004年8月17日
中国人大网 2004年8月19日 责任编辑 李红军
首先,要转变观念,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指导思想。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我们的法律、法规,从本质上讲,是人民意愿的体现,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最终要归结到由具体的人来完成。因此,要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把是否有利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衡量立法质量的最高标准。实践证明,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立法才能保持正确方向、才有生命力,才能不断地提高质量;广泛、充分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才能集中民智、体现民情、反映民意。要从制度创新和制度建设入手,进一步改进立法工作方法,健全立法工作机制,以制度保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这一宗旨的实现,以程序公正确保立法的公正。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就要求我们在立法工作中要充分发扬民主,注意倾听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在方式上,除坚持过去行之有效的做法外,还要不断探索适应社会发展的新的方式方法,拓宽开门立法的渠道。通过不断努力,切实做到集思广益,使制定的法规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增强法规贯彻实施的群众基础。
其次,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做好地方立法工作,需要更加强调提高立法质量,真正把提高立法质量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从我们贵州省地方立法的实际情况来看,提高质量必须下功夫解决好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这里讲可操作性,是指法规要便于执行,避免空洞的、原则的、含混不清的规定,执法部门和管理相对人有了法规就有了具体、明确的行为标准。法规的科学性、针对性,都体现在可操作性上。二是克服部门利益倾向。所谓部门利益倾向,就是有关部门在立法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强化、扩大部门的职权,使部门利益合法化。其表现是重管理、轻服务,重权利、轻义务,重罚款、收费而忽视扎扎实实解决问题。这种倾向既不符合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宗旨,也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必须认真加以解决。三是立法工作队伍建设还需加强。从事立法工作的同志们,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感,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的学习,积极开展立法研究,勇于开拓创新,在实践中不断提高。
再是,增强立法工作的计划性、预见性和主动性。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法和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结合立法工作实际,于2003年9月通过了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为提高立法质量,规划在制定的过程中,主要把握了几个原则,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维护法制统一,体现地方特色;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科学安排;必要性、可行性与前瞻性相结合和开门立法、民主立法。规划是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项目建议,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省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有关单位明确责任,团结协作,密切配合,认真落实规划,较好地保证了立法质量。
总之,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发展这个主题,坚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把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充分体现地方特色,努力提高立法质量,不断开创地方立法工作新局面。
摘自:贵州省人大网 2004年8月17日
中国人大网 2004年8月19日 责任编辑 李红军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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