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中要发挥重要作用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纪馨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于今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既对政府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也对地方人大在加强立法和监督工作方面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和监督水平,充分发挥人大的职能作用,推进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
一、加强地方人大立法工作,为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提供法制保障
一是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对确需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要抓紧依法将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对因行政管理需要,必须立即实施行政许可又不能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要求政府及时制定临时性行政措施,待条件成熟时即行立法;对需要继续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也需要认真研究如何建立监督制约机制,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把事前行政许可与事后严格监管有机统一起来。省人大常委会要切实做好法规清理工作,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地方性法规,该废止的要坚决废止,该修订的要认真修订,不能打折扣,不能搞变通,保证质量,按时完成。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相一致,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二是要坚持“开门”立法,把好行政许可设定关。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依法设定行政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各部门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并且,行政许可法确立了市场优先原则、社会自律优先原则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优先原则,严格限制了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规定了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一项非常严肃的权力,我们要切实行使好。在立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关系,实体与程序的关系,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强制与引导的关系,立足现实与改革创新的关系。同时,要注意行为模式与后果模式的衔接,注意法律责任的科学设定。要坚持“开门”立法,切实执行听取意见制度、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定期评价制度,从而,保障公众参与,增强立法透明度,不断提高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三是要加强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确保法制统一。我们要通过向社会公布或者采取听证会、论证会以及成立备案审查专家组等形式,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审查机制和方式。要把备案工作的重点放到审查上来,及时发现、撤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内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力争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二、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任何改革说到底都是权力和利益关系的调整和重新分配。行政许可法就是对以往司空见惯的滥用行政权力的一种挑战,从本质上来讲是大力度的削政府权。这就难免会遇到来自传统思维惯性、观念、手段、体制等方面的阻力。有些行政干部可能对行政许可法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实施不力;有些可能表现出畏难甚至抵触情绪;还有的可能会采取变通手段,针对法律搞对策,实施违法行为。对这些问题,仅靠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是远远不够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只有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实施最具权威的监督。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行政许可法的颁行,给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了新的监督工作任务。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必须责无旁贷地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保证行政许可法得以遵守和执行。否则,无论一部法律规定得如何完备,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执行,都将是一纸空文。
在对行政许可法实施的监督工作中,第一,要明确监督对象。这个对象应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或由行政机关授权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有关事业单位和组织。第二,要找准薄弱环节。行政许可程序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防止滥用权力,保证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最易出现问题的环节。虽然行政许可法对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由于长期以来行政执法中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端,在今后也不可避免地重复这种错误做法。这就需要我们抓住行政许可程序这一薄弱环节,加大监督力度,防止出现多头审批、推诿、刁难、暗箱操作等现象的发生,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第三,要把握监督重点。监督的重点是行政机关的特许事项。所谓特许事项主要是指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这些事项的许可,行政机关审批给谁,谁就会获得较大的利益。如果不加强这些特许事项的监督,难免会出现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现象。我们应加强对特许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提前介入,把监督关口前移,实行事中监督,以防止暗箱操作,保证实现有限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切实保护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第四,要完善监督方式。一是要通过听取本级政府有关行政许可工作情况报告,全面了解行政许可情况,从中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二是要开展行政许可法执法检查和调查,及时发现和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三是要实行特许事项的备案审查制度。对涉及本地区特别许可的重大事项,行政机关在许可前,应将有关许可事项的决定等材料报人大常委会审查备案,保证其许可行为的合法有效,防止因许可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四是参与重大事项行政许可的听证会、拍卖会,促使许可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保证其程序合法。五是通过受理有关被许可单位和个人的来信来访,发现问题,督促依法纠正,保证行政许可法在我省的遵守和执行。
三、加强学习,提高人大工作水平
为了加强立法和监督工作,地方人大必须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行政许可法的专业性、政策性较强,条文内容比较复杂。原原本本贯彻好行政许可法,对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及人大工作人员来说,是观念、能力、水平、作风的一次新的考验。因此,我们要从建设学习型机关、研究型机关入手,把学习认认真真抓起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带头学习。要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穿于人大立法和监督实践中去,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改进作风。要加强对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准确把握行政许可法的精神要义。还要结合工作实践,努力学习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公共管理学、法学、WTO规则等方面的知识,在思想上、理论上、业务上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做好充分准备。
来源:人民代表报 2004年7月27日
中国人大网 2004年7月27日 责任编辑 李学松
一、加强地方人大立法工作,为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提供法制保障
一是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对确需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要抓紧依法将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对因行政管理需要,必须立即实施行政许可又不能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要求政府及时制定临时性行政措施,待条件成熟时即行立法;对需要继续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也需要认真研究如何建立监督制约机制,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把事前行政许可与事后严格监管有机统一起来。省人大常委会要切实做好法规清理工作,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地方性法规,该废止的要坚决废止,该修订的要认真修订,不能打折扣,不能搞变通,保证质量,按时完成。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相一致,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二是要坚持“开门”立法,把好行政许可设定关。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依法设定行政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各部门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并且,行政许可法确立了市场优先原则、社会自律优先原则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优先原则,严格限制了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规定了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一项非常严肃的权力,我们要切实行使好。在立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关系,实体与程序的关系,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强制与引导的关系,立足现实与改革创新的关系。同时,要注意行为模式与后果模式的衔接,注意法律责任的科学设定。要坚持“开门”立法,切实执行听取意见制度、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定期评价制度,从而,保障公众参与,增强立法透明度,不断提高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三是要加强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确保法制统一。我们要通过向社会公布或者采取听证会、论证会以及成立备案审查专家组等形式,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审查机制和方式。要把备案工作的重点放到审查上来,及时发现、撤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内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力争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二、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任何改革说到底都是权力和利益关系的调整和重新分配。行政许可法就是对以往司空见惯的滥用行政权力的一种挑战,从本质上来讲是大力度的削政府权。这就难免会遇到来自传统思维惯性、观念、手段、体制等方面的阻力。有些行政干部可能对行政许可法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实施不力;有些可能表现出畏难甚至抵触情绪;还有的可能会采取变通手段,针对法律搞对策,实施违法行为。对这些问题,仅靠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是远远不够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只有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实施最具权威的监督。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行政许可法的颁行,给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了新的监督工作任务。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必须责无旁贷地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保证行政许可法得以遵守和执行。否则,无论一部法律规定得如何完备,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执行,都将是一纸空文。
在对行政许可法实施的监督工作中,第一,要明确监督对象。这个对象应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或由行政机关授权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有关事业单位和组织。第二,要找准薄弱环节。行政许可程序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防止滥用权力,保证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最易出现问题的环节。虽然行政许可法对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由于长期以来行政执法中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端,在今后也不可避免地重复这种错误做法。这就需要我们抓住行政许可程序这一薄弱环节,加大监督力度,防止出现多头审批、推诿、刁难、暗箱操作等现象的发生,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第三,要把握监督重点。监督的重点是行政机关的特许事项。所谓特许事项主要是指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这些事项的许可,行政机关审批给谁,谁就会获得较大的利益。如果不加强这些特许事项的监督,难免会出现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现象。我们应加强对特许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提前介入,把监督关口前移,实行事中监督,以防止暗箱操作,保证实现有限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切实保护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第四,要完善监督方式。一是要通过听取本级政府有关行政许可工作情况报告,全面了解行政许可情况,从中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二是要开展行政许可法执法检查和调查,及时发现和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三是要实行特许事项的备案审查制度。对涉及本地区特别许可的重大事项,行政机关在许可前,应将有关许可事项的决定等材料报人大常委会审查备案,保证其许可行为的合法有效,防止因许可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四是参与重大事项行政许可的听证会、拍卖会,促使许可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保证其程序合法。五是通过受理有关被许可单位和个人的来信来访,发现问题,督促依法纠正,保证行政许可法在我省的遵守和执行。
三、加强学习,提高人大工作水平
为了加强立法和监督工作,地方人大必须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行政许可法的专业性、政策性较强,条文内容比较复杂。原原本本贯彻好行政许可法,对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及人大工作人员来说,是观念、能力、水平、作风的一次新的考验。因此,我们要从建设学习型机关、研究型机关入手,把学习认认真真抓起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带头学习。要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穿于人大立法和监督实践中去,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改进作风。要加强对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准确把握行政许可法的精神要义。还要结合工作实践,努力学习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公共管理学、法学、WTO规则等方面的知识,在思想上、理论上、业务上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做好充分准备。
来源:人民代表报 2004年7月27日
中国人大网 2004年7月27日 责任编辑 李学松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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