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理论 > 人大制度

“另选他人”栏仅填写另选人姓名不严谨

阮纪声 贾云亮 

来源:   浏览字号: 2004年06月09日 00:00
        目前,在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另选他人”栏中以及人代会各种选举事项中的“另选他人”栏中,仅写出“另选他人姓名”,笔者认为这是不严谨、不科学的,而应该在“另选他人”栏中写为“另选他人的姓名及单位”。  
        在另选他人栏中,仅写明“另选他人姓名”是不能包容另选人的全部含义的。由于采用无记名投票,对收上来的选票,一旦有疑问,便无从落实。如在县人代会上选举副县长的另选他人栏中出现了重名率比较高的“李伟”名字,谁能肯定这个李伟是哪个李伟?在选举中对正式候选人都进行了情况介绍等程序,情况比较明了;而对另选他人,只要在“另选他人”栏中写明“另选他人的姓名及单位”,就可以确定这个另选人就是某单位某科室的“李伟”。  
        为切实尊重选民及人大代表的意愿,保障选民及人大代表真正行使自己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选举中“另选他人”一栏应注明另选他人的姓名及单位。  
          (作者单位:河南省淮阳县人大常委会)
          来源:《人大研究》    2004年第5期
          中国人大网    2004年6月9日        责任编辑    李红军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