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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理解代表人身自由的特别保护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章喜松

来源:   浏览字号: 2004年02月11日 00:00
        在我国,人大代表享有很高的地位,法律赋予其一系列权利,其一项就是代表的人身自由受到特别保护,即:对代表执行逮捕、刑事审判以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劳动教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集中教育等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须事先报经代表所在的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如果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
        多年来,法律的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出现过两种不同倾向的偏差。一种是有些地方司法机关来依法报经人大许可,就擅自限制代表人身自由或者进行刑事审判,严重地侵犯了代表权利。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一些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不了解法律的规定,或者虽然了解,但没有认真予以对待。近年来,随着法律普及的深入和人大监督的加强,这种情况已经有所改进。但另一种倾向却值得注意,就是有些地方人大片面地理解许可权,要求对是否应当对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采取什么措施、甚至是否构成犯罪等问题进行审查,作出判断:有的以种种理由不对是否许可及时作出决定;有的甚至明知代表确实犯了法,但出于地方保护主义或者其他不正确的目的不同意许可,使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既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也使人大的威信受到了严重损害,在群众中造成很不好的影响。比如,甲县一人大代表在乙县涉嫌违法,乙县司法机关准备对这位代表实行逮捕,但报到甲县人大常委会许可时却迟迟得不到答复,给司法机关的工作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偏差?究其原因,主要是对法律规定存在一些不正确的认识所致。
        如何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的含义?根据笔者的学习体会,主要应当注意把握三点:首先应当明确,对代表人身自由给予特别保护,并不表示代表违法有不受法律追究的特权。对代表人身自由提供特别保护,最初源于英国。早在中世纪,英国议会针对国王肆意逮捕不同意国王征税要求的议员的情况,立法规定议员在赴议会途中和开会期间,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以保证议会的正常举行和议员意愿的自由表达。后来这一做法被许多国家所仿效。我国法律对代表人身自由的特别保护,不仅限于代表赴会途中和开会期间,在闭会期间也同样适用。但这种保护是为了保证代表履行职责不受阻扰,避免因履行代表职责而受到打击报复,并不表示代表违法可以逃避法律制裁。在我国,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代表只有模范遵守法律的义务,绝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其次,人大决定是否许可的依据,应当看是否有故意阻挠代表履行职责或者因履行代表职责而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只要没有这两种情况,就应当及时予以许可,不能无故拖延,以免给司法机关的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人大不宜对是不是符合逮捕、刑事审判的条件或者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不是恰当等问题作出实质性的决定,对这些问题的决定仍然应由司法机关负责,人大不能代替。这并不是说人大的许可只是履行程序,而是职权的分工不同。第三,根据权力与责任一致的原则,如果出现错误地限制了代表人身自由或者错误地对代表进行刑事审判的情况,司法机关仍然应当对此承担责任,不能因为已报经人大许可而逃避责任。
        也许有人会提出,如果人大发现司法机关报请许可对代表执行逮捕、刑事审判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确实存在错误,本着有错必纠的精神,人大是否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是否可以不予许可?司法机关向本级人大负责,受本级人大监督,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如果人大发现本级司法机关工作中确有错误,包括报请许可有错,当然可以进行监督,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意见,请他们考虑。但如果要决定不予许可,则应当十分谨慎,特别是涉及不同地区时,最好是向该司法机关本级人大反映,由该级人大对其进行监督,避免因情况不明就作出不予许可而影响司法机关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来源:《中国人大》2003年15期    8月10日出版
        中国人大网    2004年2月11日    责任编辑    刘宇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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