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代表议案应抓好四个方面的问题
张伟杰
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依法提出议案,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是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实施,全社会民主法制意识的普遍增强,代表议案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如何督促落实好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成了摆在各级人大常委会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笔者建议,办理代表议案要抓好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及时转办。代表法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议案已经法定程序通过后,就具有法律效力,政府和“两院”必须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因此,人大常委会及办事机构要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议案的提出和办理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神圣权力,是涉及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是政府和“两院”义不容辞的职责。必须在人大会议结束后,尽快转交有关方面,并提出明确的办理工作要求。这既是对人大代表负责,也是对党和人民的事业的负责。
二是严格把关。办理议案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对政府或“两院”的办理答复意见,必须要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这里需把握三个标准:一要准确,即承办单位要把握代表们的意图和迫切愿望,切实搞清楚代表们要求办个什么事,为什么,怎么办。二要务实。答复意见要切合法律规定,切合群众意愿,切合实际情况,切忌漫无边际,脱离实际。三要具体。制定的工作措施必须切实可行,特别是一些短时间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步骤,增强可操作性,分步组织实施。
三是复查反馈。代表提出议案进行法定办理程序后,对办理进展情况,人大常委会要及时进行复查,将办理措施和进展情况向代表们进行反馈。议案的办理是让代表非常牵挂的大事情。要通过复查,让代表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增强代表职务意识,激励代表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特别是一些办理中遇到困难的议案,更应让代表了解情况,集思广益,协力解决,同时也可争取代表们的理解和支持。反之,议案转办后杳无音讯,代表对此一无所知,也就失去了议案本身具有的严肃性。
四是跟踪督办。代表议案所涉及的往往是人民群众最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逐级落实责任。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承办单位办理议案情况的督促检查,坚持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为根本标准,严格要求,加强督办。人代会结束后,人大常委会要及时督促承办机关根据议案决议的要求,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审议。在议案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期限或增减内容的,应由承办机关向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经同意后才能进行。人大常委会可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听取承办机关关于办理议案情况的报告,也可现场察看督促,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以确保办理进度,提高办理质量,确保代表所提议案有回音、有着落。
来源:莱西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中国人大网2003年12月29日 责任编辑 李红军
一是及时转办。代表法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议案已经法定程序通过后,就具有法律效力,政府和“两院”必须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因此,人大常委会及办事机构要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议案的提出和办理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神圣权力,是涉及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是政府和“两院”义不容辞的职责。必须在人大会议结束后,尽快转交有关方面,并提出明确的办理工作要求。这既是对人大代表负责,也是对党和人民的事业的负责。
二是严格把关。办理议案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对政府或“两院”的办理答复意见,必须要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这里需把握三个标准:一要准确,即承办单位要把握代表们的意图和迫切愿望,切实搞清楚代表们要求办个什么事,为什么,怎么办。二要务实。答复意见要切合法律规定,切合群众意愿,切合实际情况,切忌漫无边际,脱离实际。三要具体。制定的工作措施必须切实可行,特别是一些短时间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步骤,增强可操作性,分步组织实施。
三是复查反馈。代表提出议案进行法定办理程序后,对办理进展情况,人大常委会要及时进行复查,将办理措施和进展情况向代表们进行反馈。议案的办理是让代表非常牵挂的大事情。要通过复查,让代表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增强代表职务意识,激励代表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特别是一些办理中遇到困难的议案,更应让代表了解情况,集思广益,协力解决,同时也可争取代表们的理解和支持。反之,议案转办后杳无音讯,代表对此一无所知,也就失去了议案本身具有的严肃性。
四是跟踪督办。代表议案所涉及的往往是人民群众最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逐级落实责任。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承办单位办理议案情况的督促检查,坚持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为根本标准,严格要求,加强督办。人代会结束后,人大常委会要及时督促承办机关根据议案决议的要求,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审议。在议案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期限或增减内容的,应由承办机关向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经同意后才能进行。人大常委会可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听取承办机关关于办理议案情况的报告,也可现场察看督促,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以确保办理进度,提高办理质量,确保代表所提议案有回音、有着落。
来源:莱西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中国人大网2003年12月29日 责任编辑 李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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