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员制弥补人大监督不足
时下,四川等 10个省份的检察机关已经开始履行监督职能的人民监督员,正在对检察机关承办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腐败犯罪侦查案件实施监督,一些存在问题的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得到了及时纠正。
检察机关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这种新的外部监督机制,在人大监督这一“刚性”监督机制基础上建立一种将检察权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的“柔性”监督机制,有利于打造一种“刚柔相济”的有效监督机制。检察权是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专有权力,检察机关行使权力的过程应当受到人民的监督。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其产生的检察机关拥有选举权、听取和审查报告权、质询权以及个案监督权等监督性权力。这种监督权具有决定性或终结性、直接性,可谓之为“刚性”的监督。
不可否认,各级人大机关通过切实履行自身的监督权力,对规范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起了很大的作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鉴于人大监督权的直接性、决定性或终结性这一“柔性不足、刚性有余”特点,它的行使频率难免不高,现实中不少地方人大监督权流于形式,导致一些地方检察权外部监督力度减弱,并造成检察权尤其是职务侦查权不能得到正确的行使。
人民监督员制这一外部监督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人大监督权的自身缺陷。人民监督员通过咨询性工作而实现其监督检察官行使权力的功能,但其权力必须得到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的确认,不具有决定性或终结性的效力,因而是一种“柔性”的权力,也是一种间接的权力。
一方面,人民监督员只是行使对部分检察权及检察工作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权,而非对某项检察权越俎代庖;另一方面,根据规定,检察长不认可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要启动检察委员会的讨论决定程序,检察委员会仍不认可的,还可以启动上一级检察机关的复核程序。一旦启动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程序,就会对所在检察院的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产生比较有力的制约作用。
人民监督员实质上是在现行的检察领导体制中通过启动和强化检察系统内部的纠错程序发挥监督作用的,不仅引入了社会的监督力量,而且有利于加强检察一体化,克服现行体制中的某些惰性。因此,在充分发挥人大监督机制作用的基础上,积极试行并最终建立人民监督员制这一“柔性”监督机制,使作为国家权力的人大监督权与作为社会权力的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有机地结合起来,就会达到一种“刚柔相济”、相得益彰的良好效果。
来源:四川人大新闻网 2003-11-13
中国人大网2003年12月10日 责任编辑 李红军
检察机关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这种新的外部监督机制,在人大监督这一“刚性”监督机制基础上建立一种将检察权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的“柔性”监督机制,有利于打造一种“刚柔相济”的有效监督机制。检察权是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专有权力,检察机关行使权力的过程应当受到人民的监督。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其产生的检察机关拥有选举权、听取和审查报告权、质询权以及个案监督权等监督性权力。这种监督权具有决定性或终结性、直接性,可谓之为“刚性”的监督。
不可否认,各级人大机关通过切实履行自身的监督权力,对规范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起了很大的作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鉴于人大监督权的直接性、决定性或终结性这一“柔性不足、刚性有余”特点,它的行使频率难免不高,现实中不少地方人大监督权流于形式,导致一些地方检察权外部监督力度减弱,并造成检察权尤其是职务侦查权不能得到正确的行使。
人民监督员制这一外部监督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人大监督权的自身缺陷。人民监督员通过咨询性工作而实现其监督检察官行使权力的功能,但其权力必须得到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的确认,不具有决定性或终结性的效力,因而是一种“柔性”的权力,也是一种间接的权力。
一方面,人民监督员只是行使对部分检察权及检察工作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权,而非对某项检察权越俎代庖;另一方面,根据规定,检察长不认可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要启动检察委员会的讨论决定程序,检察委员会仍不认可的,还可以启动上一级检察机关的复核程序。一旦启动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程序,就会对所在检察院的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产生比较有力的制约作用。
人民监督员实质上是在现行的检察领导体制中通过启动和强化检察系统内部的纠错程序发挥监督作用的,不仅引入了社会的监督力量,而且有利于加强检察一体化,克服现行体制中的某些惰性。因此,在充分发挥人大监督机制作用的基础上,积极试行并最终建立人民监督员制这一“柔性”监督机制,使作为国家权力的人大监督权与作为社会权力的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有机地结合起来,就会达到一种“刚柔相济”、相得益彰的良好效果。
来源:四川人大新闻网 2003-11-13
中国人大网2003年12月10日 责任编辑 李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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