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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食品经营需备“流通许可证”

来源: 《 人民日报 》  浏览字号: 2009年08月11日 14:30

  人民日报北京8月10日电(记者富子梅)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发布。办法规定,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办法明确,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而后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申领许可证,应符合场所、设备、人员、工艺等4项基本要求。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编 辑: 余晨
责 编: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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