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等督查地方贯彻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情况
5月中旬至7月上旬,国家民委会同中央统战部和全国人大民委,对部分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33号)精神的情况进行了督促检查。
2008年,国办33号文件下发后,国家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13个省(区、市)和12个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督查,收到了好的效果。为进一步推动国办33号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2009年3月30日,国家民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33号文件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民族工作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文件,并组织进行自查,在此基础上,国家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部分省(区、市)贯彻落实33号文件情况进行督查。
这次督促检查,由国家民委副主任吴仕民、驻委纪检组组长杜鹃和全国人大常委、民委委员达列力汗·马米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组成3个督查组,对去年尚未督查的河北、辽宁、吉林、福建、湖北、贵州、宁夏等7省区贯彻落实国办33号文件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督查组听取了省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情况介绍;与省区统战、民族、公安、交通、城管、旅游等相关部门同志进行了座谈,还深入机场、车站、旅馆等窗口单位开展了实地检查。这次督查的重点是: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民族政策、防止和纠正歧视或变相歧视少数民族群众的现象;重视研究新情况和解决新问题,关注少数民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相关的问题等。
从督查的情况看,7省区各级党委、政府对贯彻落实国办33号文件重视,措施有力,成绩显著,对个别地方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督查组也提出了改进意见。
编 辑: 崔丽霞
责 编: 崔丽霞